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399號聲 請 人 甲○○即維泰爾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0年二月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維泰爾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8年2月7日就任為維泰爾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11
8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事務繁雜,實無法如期清算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准予展延至99年8月6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9年8月7日起展延至100年2月6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