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即世力機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止。
聲請費用由世力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世力機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7年2月26 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於清算程序中發現公司財產顯不足以清償債務,爰依破產法向法院聲請宣告世力機械有限公司破產,經本院97年度破字第46號裁定駁回該聲請,聲請人即依法續行清算程序,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98 年度司字第396號裁定,准予展延至99年1月7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9年1月8日起展延至99年7月7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