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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聲 請 人 熊大有代 理 人 陳振瑋律師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62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書面詢問債權人意見,債權人9人中,除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12.27%)、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7.58%)未表同意,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1.82%)建議再次協商外,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23.96%)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均未於期日內書面表示意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綜上,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勉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案號: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 ││聲請人熊大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首期繳款日│待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各債權人、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後,該月之15日即為首││ │期繳款日。(若收受本件確定證明時,已逾該月15日,則以次月15日為首期繳款日)(││ │此部分本院將於核發確定證明時一併載明) │├─────┼─────┬─────┬─────────────────┬────────┤│無擔保及無│債權表債權│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共96期,每月一期│匯款帳號(或繳款││優先權債權│比例 │優先權債權│),每月清償19,245元(債務人原提出│方式) ││人 │ │額合計 │之更生方案每月18,502計算有誤,計算│ ││ │ │5,769,973 │結果應為每月19,245)。清償金額 │ ││ │ │(新台幣/ │1,847,520元,占債權總額5,769,973元│ ││ │ │元) │之32.0195%。清償方法為: │ ││ │ │ │ A:玉山、臺灣銀行、新光、黃宇峻、│ ││ │ │ │ 良京:本金85,725、33,531、(13│ ││ │ │ │ 5,139及35,675)、300,000、250,│ ││ │ │ │ 787,分96期清償完畢。 │ ││ │ │ │ B:新裕、順益(主債務人、保證人合│ ││ │ │ │ 計三人):將本金209,298、(265│ ││ │ │ │ ,860及826,350)除三,分96期清 │ ││ │ │ │ 償完畢。 │ ││ │ │ │ C:大眾銀行、台新銀行(主債務人、│ ││ │ │ │ 保證人合計二人):將本金217,24│ ││ │ │ │ 1、(288,027及640,145)除二, │ ││ │ │ │ 分96期清償完畢。 │ ││ │ │ │聲請人應於每月15日(遇有假日則順延│ ││ │ │ │至上班日)按時匯款於各債權人,匯款│ ││ │ │ │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96期(以每月還款金額8,759、4, │ ││ │ │權表債權額│520、5,966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 ││ │ │(新台幣/ │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 │ │元) ├────┬─────┬──────┤ ││ │ │ │更生方案│本金所佔債│1-96期每期清│ ││ │ │ │應償還之│權比例 │償金額 │ ││ │ │ │本金 │ │ │ │├─────┼─────┼─────┼────┼─────┼──────┼────────┤│玉山商業銀│1.82% │105,041 │85,752 │0.101949 │893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行股份有限│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公司 │ │ │ │ │ │通知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0.7% │40,584 │33,531 │0.039877 │350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份有限公司│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通知聲請人 │├─────┼─────┼─────┼────┼─────┼──────┼────────┤│新光商業銀│4.81% │277,737 │170,814 │0.203142 │1,780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行股份有限│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公司 │ │ │ │ │ │通知聲請人 │├─────┼─────┼─────┼────┼─────┼──────┼────────┤│黃宇峻 │5.2% │300,000 │300,000 │0.356778 │3,126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通知聲請人 │├─────┼─────┼─────┼────┼─────┼──────┼────────┤│良京實業股│12.27% │708,257 │250,787 │0.298251 │2,613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份有限公司│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通知聲請人 │ │ │ │ │ │ │ │├─────┼─────┼─────┼────┼─────┼──────┼────────┤│ │ │ │合計 │100% │8,762(每期 │ ││ │ │ │840,857 │ │多餘3元由債 │ ││ │ │ │,分96期│ │務人負擔) │ ││ │ │ │清償完畢│ │ │ ││ │ │ │,每期需│ │ │ ││ │ │ │清償 │ │ │ ││ │ │ │8,759 元│ │ │ │├─────┼─────┼─────┼────┼─────┼──────┼────────┤│新裕資產管│7.01% │404,229 │69,766 │0.160812 │727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理股份有限│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公司 │ │ │ │ │ │通知聲請人 │├─────┼─────┼─────┼────┼─────┼──────┼────────┤│順益汽車股│36.65% │2,114,699 │364,070 │0.839188 │3,794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份有限公司│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通知聲請人 │├─────┼─────┼─────┼────┼─────┼──────┼────────┤│ │ │ │合計 │100% │4,521(每期 │ ││ │ │ │433,836 │ │多餘1元由債 │ ││ │ │ │,分96期│ │務人負擔) │ ││ │ │ │清償完畢│ │ │ ││ │ │ │,每期需│ │ │ ││ │ │ │清償 │ │ │ ││ │ │ │4,520 元│ │ │ │├─────┼─────┼─────┼────┼─────┼──────┼────────┤│台新商業銀│23.96% │1,382,345 │464,086 │0.189662 │1,132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行股份有限│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公司 │ │ │ │ │ │通知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7.58% │437,081 │108,621 │0.810337 │4,835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行股份有限│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公司 │ │ │ │ │ │通知聲請人 │├─────┼─────┼─────┼────┼─────┼──────┼────────┤│ │ │ │合計 │100% │5,967(每期 │ ││ │ │ │572,707 │ │多餘1元由債 │ ││ │ │ │,分96期│ │務人負擔) │ ││ │ │ │清償完畢│ │ │ ││ │ │ │,每期須│ │ │ ││ │ │ │清償 │ │ │ ││ │ │ │5,966 元│ │ │ │├─────┼─────┼─────┼────┴─────┴──────┼────────┤│合計 │100% │5,769,973 │ │ ││ │ │ │ │ ││ │ │ │ │ │├─────┼─────┴─────┴─────────────────┴────────┤│ 備註 │一、債權人債權表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載列。 ││ │二、債權人本金所佔債權比例乘以每期還款金額,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每期多餘之3元、1元、1元均由債務人負擔。 ││ │三、聲請人應於每月15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匯款費││ │ 用由債務人負擔。聲請人於繳款前,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 │ 式,以免匯款錯誤。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 │ 行名義,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 │ 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