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怡萍即 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1項、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共17人,其所代表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617,892元,其中本金為6,235,506元。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31日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一個月為1期,共計8年96期,第1期清償226,209元(包括原定每期清償之20,000元,及因停止強制執行致已受扣押而尚未移轉之薪資206,209元);第2期至第18期,每期清償20,000元,共計17期;第19期至第60期,因受扶養之次女已自大學畢業,認其應可自立而刪除扶養費用,每期清償金額提高為25,000元,共計42期;第61期至96期,因配偶蔡兩加屆期因年滿60歲可領取勞保年金,不再需債務人貼補生活費用,每期清償金額提高為30,000元,共計36期;另將每年領取獎金平均264,000元額外加入清償,於每年2月當期還款,共計8年。此一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4,808,209元(計算式:第一期清償226,209元+第2-18期清償340,000元+第19-60期清償1,050,000元+第61-96期清償1,080,000元+8年獎金共2,112,000元=4,808,209元),占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百分之49.99。
三、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規定,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以書狀表示同意外,其他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致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及債權人人數均未過半數,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
四、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22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
(一)債務人任職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確有薪資等固定收入。債務人每月實領固定薪資平均為43,024元(已扣除公會會費、所得稅、退休互助金、健保費、勞保費、福利金等項費用);另每年領有考績獎金、不休假加班費、休假補助費、春節慰勞金、端節慰勞金、秋節慰勞金、績效獎金、考核獎金等各項非固定薪資收入,其中「休假補助費」每年16,000元部分,係國民旅遊卡之刷卡補助,需確有實際刷卡消費方得補助,用以繳付卡費,而與他項獎金乃債務人實際所得之性質不同,故扣除該筆「休假補助費」16,000元後,97年度-99年度平均之非薪資收入為264,177元【計算式:〈(266,600-16,000 )+(283,503-16,000)+(290,429-16,000)〉÷3=264,177元)】。此有債務人所提99年1月至11月之逐月薪資單、臺灣菸酒公司99年11月17日回函檢附非薪資收入明細表、臺灣菸酒公司出具97年度、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附卷可稽。
(二)據債務人陳稱,配偶蔡兩加罹患喉癌,身體狀況不佳致無謀生能力,雖領有殘障津貼每月5,000元,不足己身醫療費,亦需其協助補貼生活費用。次女蔡旻珊雖已成年,然因仍於臺中就讀大學,又無學校宿舍可住,需在外租屋,雖有部份工讀收入,但確實尚難完全自立,故須負擔次女扶養費用。衡量客觀條件,提出三階段之更生方案:第一階段每月清償20,000元;第二階段即為次女大學畢業後,將刪除次女扶養費用,每月清償25,000元;第三階段考量配偶已可領取老年津貼,無須其補助生活必要費用,每月可清償30,000元。另願將現已扣押但尚未移轉之薪資206,209元,及每年平均領取之非薪資收入264,000元額外納入清償。
查債務人配偶蔡兩加95年10月於臺大醫院進行全喉切除術同時併行頸部淋巴切除手術;復據蔡兩加陳稱前於臺北市中正區公所清潔隊臨時工之工作,優先保留予清寒低收入戶,因債務人收入較高,且長子已自立工作,故申請資格未符而未能繼續工作,確無收入,僅領有殘障津貼每月5,000元等語,此有臺大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一紙、本院100年1月31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
(三)按民法第1114條第1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係指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債務人之次女蔡旻珊雖已成年,然現仍在學中,其97年度全年收入38,333元(平均每月3,194元),98年度全年收入4,560元(即平均每月380元),足徵其雖有收入但尚不足支應生活費用,債務人每月支付約5,000元扶養費用仍屬必要,且債務人所付金額已遠低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829元,僅為部分補貼之用,況因債務人之配偶並無收入,無從協力負擔扶養義務,由債務人獨力支付前開扶養費用,究其金額、期間、負擔方式,均尚屬合理。
(四)又查債務人每月固定實領薪資平均約為43,024元,第一階段每月清償20,000元,每月必要費用為23,170元,扣除次女扶養費5,000元後,雖每月支出為18,170元,惟其中包括房租10,000元,水、電、瓦斯費負擔1,000元,日用品等雜費支出500元,均為共同生活費用之支出,而其配偶因無法自力維持生活,故此部分之支用,不全然為債務人個人生活費用,實際上係有補貼其配偶必要生活之用。復查債務人患有高血壓性心臟病、心絞痛、心室早期收縮、充血性心臟衰竭、高血壓等疾病,並提出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紙附卷供查,確有長期服藥及門診追蹤之必要,相關醫療費用應予核列。再查債務人所列必要生活費用,包括房租、水電瓦斯費用、雜支等,均與共同居住之長子共同負擔,且核其細項,並無明顯逾越同地區一般生活程度之情,可認已撙節支出而屬合理。
(五)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任職臺灣菸酒公司已有35年年資,已屆退休年齡,預估其退休金約有400萬元,若更生方案獲得認可,債務人僅需清償480餘萬元,又保有退休金,對債權人有欠公允。然按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細繹其立法意旨,乃為保障勞工之退休生活,非得對其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為強制執行,因此,縱債務人非經更生程序處理債務,債權人亦僅得就其薪資收入之三分之一加以強制執行,債務人現年54歲,若以其98年度收入782,992元計算,計至法定退休年齡65歲,債權人所得受償之金額約為2,870,970元(計算式:(782,992÷3)×(65-54)=2,870,970),亦遠低於更生方案受償之金額。退萬步言,縱將債務人之退休金納入更生方案考量因素,經本院函查,以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且領取薪資未變之條件估算,債務人屆時所得領取之退休金約為2,729,386元,並非債權人所言之400萬元,此有臺灣菸酒公司99年11月19日回函附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4,808,946元,已清償本金金額6,23 5,506元之百分之77.12,參酌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並衡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前開更生方案雖有損債權人債權,尚不至過鉅。債權人現時就債務人退休後有未領取之退休準備金可得償還債務,並以之為由,認更生方案非屬公允之主張,尚非可採。
(六)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臺灣菸酒公司於每年9 月中秋節時,如有盈餘,將再加發1萬至2萬元之獎金,但債務人並未將此項「中秋節獎金」提出用於還款云云。惟查債務人年度所得領取之獎金總額約264, 177元,已包括秋節獎金,並有臺灣菸酒公司函覆資料可證,前已論述甚詳,無庸贅述。債權人之主張恐屬誤會。
五、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債務人陳怡萍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808,209元 ││2、清償方法: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一期,共計96期,期間總計8年。 ││ 第1期:清償226,209元;第2-18期:每期清償20,000元,共17期;第19-60期:每期清││ 償25,000元,共42期;第61-96期:每期清償30,000元,共16期;另於每年2月除原定 ││ 當期應清償之金額外,應以當年獎金另加計清償264,000元。 ││ 債務人應於每月2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 ││ 定之還款帳戶,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逾六年之特別情事:提高還款金額。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期 │第2-18期│第19-60 │第61-96 │每年2月 ││ │ │ │ │(每年2 │期(每年│期(每年│除原定當││ │ │ │ │月應再依│2月應再 │2月應再 │期應清償││ │ │ │ │最右欄所│依最右欄│依最右欄│金額外,││ │ │ │ │示金額加│所示金額│所示金額│應再額外││ │ │ │ │計受償)│加計受償│加計受償│加計受償││ │ │ │ │ │) │) │之金額 │├──┼─────┼─────┼────┼────┼────┼────┼────┤│ 1 │臺灣中小企│466,828 │ 10,979 │ 971 │ 1,213 │ 1,456 │ 12,814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2 │國泰世華商│136,063 │ 3,200 │ 283 │ 354 │ 424 │ 3,735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3 │澳商澳盛銀│ 266,195 │ 6,261 │ 554 │ 692 │ 830 │ 7,307 ││ │行集團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台│ │ │ │ │ │ ││ │北分公司(│ │ │ │ │ │ ││ │原荷蘭銀行│ │ │ │ │ │ ││ │) │ │ │ │ │ │ │├──┼─────┼─────┼────┼────┼────┼────┼────┤│ 4 │台灣美國運│25,777 │ 606 │ 54 │ 67 │ 80 │ 708 ││ │通國際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5 │萬榮行銷股│ 916,488 │ 21,555 │ 1,906 │ 2,382 │ 2,859 │ 25,157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花旗(台灣│ 597,454 │ 14,052 │ 1,242 │ 1,553 │ 1,864 │ 16,399 ││ │)商業銀行│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7 │匯豐(台灣│952,093 │222,393 │ 1,980 │ 2,475 │ 2,970 │ 26,134 ││ │)商業銀行│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8 │良京實業股│286,527 │ 6,739 │ 596 │ 745 │ 894 │ 7,865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台北富邦商│1,056,271 │ 24,843 │ 2,196 │ 2,745 │ 3,295 │ 28,993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10 │中國信託商│1,263,016 │ 29,706 │ 2,626 │ 3,283 │ 3,940 │ 34,667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1 │渣打國際商│152,087 │ 3,577 │ 316 │ 395 │ 474 │ 4,175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2 │聯邦商業銀│ 435,794 │ 10,250 │ 906 │ 1,133 │ 1,359 │ 11,962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13 │第一金融資│222,887 │ 5,242 │ 463 │ 579 │ 695 │ 6,118 ││ │產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4 │台新國際商│1,166,465 │ 27,435 │ 2,426 │ 3,032 │ 3,638 │ 32,018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5 │安泰商業銀│1406,944 │ 33,091 │ 2,926 │ 3,657 │ 4,389 │ 38,619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16 │玉山商業銀│ 15,983 │ 376 │ 33 │ 42 │ 50 │ 439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17 │匯誠第一資│ 251,020 │ 5,904 │ 522 │ 653 │ 783 │ 6,890 ││ │產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備註│ 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應自行調整。 ││ │二、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 │ 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 │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或依債權人聲請裁定開始││ │ 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