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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1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73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曾景煌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簡道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447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雖曾對聲請人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經本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14號審理,惟該案因相對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駁回相對人起訴並確定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該訴訟實與未起訴無異。而相對人迄未就本件假扣押欲保全之債權另提起本案訴訟乙節,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7紙在卷為憑,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