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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83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甲○○

丙○○乙○○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19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99年4 月12日以同一事由另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股票所有權等,經該院裁定移送(99年度重訴字第127 號),現由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9 號確認股票所有權等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