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護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縣長甲○○相 對 人 王○琪法定代理人 王○○ 劉○○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安置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撤銷安置法庭報告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裁判案由:撤銷安置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