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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護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護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縣長甲○○相 對 人 王○琪法定代理人 王○○

劉○○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安置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撤銷安置法庭報告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裁判案由:撤銷安置
裁判日期:201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