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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財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25號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