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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婚字第 6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婚字第630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99年8 月5 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2年9 月28日結婚,婚後先後居住於臺北縣中和市及臺北縣板橋市○○○路○○○ 巷9 之3 號。詎料被告於婚後吸毒成性,數度入監服刑,最近一次於98年

7 月27日入監服刑,至99年2 月26日期滿出監後,卻不工作,每隔兩、三天即吵著向原告索討零用錢,令原告不勝其煩。

(二)被告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

9 月,嗣於99年3 月8 日確定在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於99年5 月4 日至該署報到接受執行後,原告基於夫妻之情,幫被告張羅新台幣5 千元車費及零用金,盼其改過自新,然而被告卻未如期報到入監。

(三)被告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原告自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1 件、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出監證明書影本1 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命令影本1 件、原告身分證影本1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否認或爭執原告之主張。

丙、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號刑事案件卷宗。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 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主張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 月,嗣於99年3 月8 日確定在案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號刑事案件卷宗查明結果,認定被告確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

9 月,嗣於99年3 月8 日確定無訛,此並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又對於第1052條第1 項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同法第1054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足見被告有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之情形。又原告於被告犯該罪被處有期徒刑並於99年3 月8 日判決確定後,旋於99年5 月20日提起本件離婚之訴,此有本院收狀戳可憑,尚未逾民法第1054條所規定之除斥期間。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10款以被告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為由,提起離婚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論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陳述及所提之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1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