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他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他字第46號相 對 人即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蔡育霖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原告甲○○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否認生父事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台幣3,000 元,相對人即原告前經本院98年度家救字第209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之上開裁判費。現案經本院以98年度親字第250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原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即原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裁判日期:201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