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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31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限定繼承期限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准自民國99年6 月22日起,展延四個月,至民國99年10月2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又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非訟事件法第14

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於民國96年9 月26日向法院陳報限定繼承,嗣經法院於民國96年10月1 日以96年度繼字第1949號裁定准以公示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聲請人復於96年10月16日依裁定登載於新聞紙為公示催告,該申報債權期間自登載新聞紙之翌日(即96年10月17日)起算六個月,本至97年4 月17日屆滿。

(二)惟本案繼承人共有五人,因繼承人中之一員王台榮失蹤,無法會同其餘繼承人共同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手續,致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限定繼承遺產債務清償程序。

(三)本案限定繼承遺產債務清償狀況呈報期限,前經鈞院於99年3 月1 日以99年度家聲字第86號裁定,准許自99年2 月21日展延至99年6 月21日止。

(四)聲請人雖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核准對王台榮為死亡公示催告乙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亡字第17號核准判決宣告失蹤人王台榮於60年3 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

(五)被繼承人施傳明遺產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記載僅有信大水泥股票1,804 股,惟聲請人向股務代理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手續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告知因信大水泥董事會招開股東常會,自99年4 月20日至99年6 月18日停止股票過戶,99年6 月19至20日為周休假日,故最快於99年6 月21日始可辦理股票過戶。99年6 月21日為鈞院核准限定繼承遺產清償狀況呈報期限之截止日,過戶後尚須辦理變賣股票,轉換為現金,計算債權債務、按債權戶佔比例分配、連絡債權人進行清償等事項,因而無法於鈞院核定之期限99年6 月21日前完成遺產債務清償程序,為此聲請展延限定繼承遺產務清償狀況呈報期限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家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信大水泥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告影本各

1 件為憑。

三、查,聲請人前揭主張,經本院核以聲請人所提事證及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家聲字第86號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因前述原因迄今無法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乃聲請延展期限,於法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人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准自99年6 月22日起展延至99年10月22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裁判日期:201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