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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34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7)蕉民初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於大陸地區業經判決確定之生效證明書正本。

三、前開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

四、前開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宮仕

裁判日期:201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