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550號聲 請 人 呂文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員連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參拾日內,陳報大陸地區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2007臨法民初字第7731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通知書之公證書、前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觀諸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 條自明。
二、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未據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