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瑋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太盛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人 余瑞陞律師
陳姿樺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鄭順良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複 代理人 江宜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因合建分配超坪之差價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六項、第七項其間,應更正補充「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