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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9號上 訴 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戴維於被 上訴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許俊逸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建字第59號給付工程展期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叁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貳仟叁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裁判日期:2012-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