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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88號上 訴 人 華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祥送達代收人 商桓朧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88號請求給付押標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給付押標金
裁判日期:201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