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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93號原 告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複 代理人 林傳欽律師被 告 胡世昌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許隨譯律師姜鈺君律師複 代理人 趙彥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被證24鑑定報告書正本全部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裁判日期:201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