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整更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等90人除.
餘詳如附表1 所示.共 同代 理 人 蔡銘書律師聲 請 人 甲○○等11人詳.
、72、73、88.共 同代 理 人 陳錦隆律師
賴中強律師張勝傑律師聲 請 人 甲○○等16人詳.
、73、88、92.共 同代 理 人 呂秋 律師
謝良駿律師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代 理 人 壬○○
戊○○庚○○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丑○○代 理 人 乙○○
辛○○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代 理 人 丁○○
己○○聲 請 人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陳錦隆律師
賴中強律師張勝傑律師呂秋 律師謝良駿律師檢 查 人 張森陽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檢查人張森陽會計師之檢查報酬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檢查人之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數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第313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受理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依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規定,選任張森陽會計師為檢查人,經其費心調查,提出詳盡之調查報告予法院,供為本院是否准許該重整聲請之依據,經斟酌其職務之繁雜、高專業性、檢查人實際工作之時數、支付花費應支付其他工作人員之報酬,並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等情,爰就本件檢查人之報酬,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