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子○○
寅○○甲○○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戊○○聲 請 人 英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癸○○聲 請 人 建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華研國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上普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己○○聲 請 人 喜蜜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聲 請 人 宜羚有限公司
1兼法定代理人 乙○○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心慈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兼法定代理人 辛○○聲 請 人 正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辰○○共 同代 理 人 呂秋遠律師
謝良俊律師聲 請 人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代 理 人 賴中強律師
張勝傑律師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丑○○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巳○○代 理 人 庚○○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卯○○代 理 人 壬○○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長緊急處分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九年度整聲字第一、三、五號緊急處分事件,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所為之緊急處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起,延長期間九十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碟公司)重整,經鈞院於民國99年6月9日裁定緊急處分。上開緊急處分期間即將於99年9月7日屆滿。惟精碟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刻正由鈞院為必要之詢問及調查中,上開緊急處分仍有繼續維持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8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延長緊急處分期間等語。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之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90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90日。」公司法第28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99年度整聲字第1、3、5號緊急處分事件,本院於99年6月9日所為之緊急處分裁定,其期間將於99年9月7日屆滿。然應否准予精碟公司重整,尚待本院調查、斟酌,洵有延長緊急處分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准自99年9月8日起延長緊急處分期間90日。
四、依公司法第28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