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4號原 告 鉅綸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丙○○被 告 圓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著作權損害賠償訴訟,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