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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7號原 告 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Cengage Le

arning Asia Pte.Ltd)訴訟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被 告 新文京開發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版稅授權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或授權而出版「應用力學- 靜力學」、「應用力學- 動力學」二書,嚴重侵害其著作權為由提起本件訴訟,核突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案件,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羅麗娟

裁判日期:201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