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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消債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麗紅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 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0×9×34=3,06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請提出聲請人住所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㈢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金額為2,640,795 元,請詳加說明該等債

務發生之具體事實及借貸資金之使用情形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請陳明自民國98年1 月起迄今「每月」各項收入數額(包括

薪資、津貼、獎金、佣金、政府補助金、租金、利息收入等),並提出證明資料(本項應提出具體文件釋明,如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薪資扣繳憑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等,勿概括、省略說明)。

㈤請陳報聲請人所有坐落屏東縣之土地交易價值,並提出證明

文件(如系爭土地鑑價報告、鄰近不動產之交易成交價格證明)。

㈥請陳報聲請人於95年6 月22日所領取之國泰人壽保險金額(

包括保單紅利)若干?並應釋明該資金之流向為何?㈦聲請人於96年、97年之利息所得各為27,003元、22,743元,

請具體陳明該項存款本金及該資金之流向為何?並提出合作金庫萬丹分行之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且補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㈧請提出民間債權人張惠欣之借款金額交付證明文件、連絡地址及電話,並具體說明該借款使用流向。

㈨請提出聲請人最近5 年所投資股票之證券集保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㈩更生方案為何?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