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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簡上字第 15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157號上 訴 人 丙○○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當事人之主張: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助字第4376號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其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本案裁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1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的明文,乃本案的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即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如:(一)上訴人丙○○99.4.23民事陳報狀陳報事項一之(一)之2即稱:本案及本案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如證1。(二)99.3.24民事陳報狀陳報事項三之(三)之1即稱:本案根本的不存在,如證2。(三)99.2.10嚴正聲明(一)聲明二之(三)之2之(2)即稱:即表示本案根本就不應該成立,如證3。(四)99.2.23嚴正聲明(二)聲明四之(二)即稱:遠東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申請案根本不存在,如證4。(五)99.2.24嚴正聲明(二)補正聲明四之(二)即稱:遠東銀行對聲明人丙○○請求的債權根本不存在,如證5。但是:

1、判決事實及理由三卻稱:原告對上開執行程序所提異議之訴,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二)判決事實及理由四亦稱:原告復未舉證以證明:本件具有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或類此之情形,或依執行名義所命之給付,罹於不能行使之障礙之情事且此等事由均係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後,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亦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但是,其駁回除與上訴人丙○○的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不符外,更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55.1&2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因為,上訴人丙○○不是遠東銀行的債務人及信用卡申請人,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蓋,就:(一)「民法第153條1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言,依:1.「0000000000申請書(如原申請書右上角編號,右下角x信人員代號21325,其即上訴人第一次庭呈資料第33頁,乃右下角的號碼。)如證6,既非上訴人提出申請的,亦非上訴人委託申請的,上訴人對此申請至今更未追認。」言,其違反了「民法第153條1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的明文。故契約不成立。2.切結書(其亦上訴人第一次庭呈資料第37頁)如證7,明載「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持本人之證件影本,假冒本人名義向貴行申請信用卡」言,亦明證本案的申請案不是上訴人申請的,且上訴人亦未委辦本案,更至今未追認上訴人在遠東銀行裏的證件影本。就上述證明及說明言,其亦違反了「民法第153條1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的明文。故契約不成立。3.鈞院94年的辯論筆錄第2頁(其亦上訴人丙○○第一次庭呈資料第38頁)如證8,亦明載「原告訴代:切結書是跟申請書上是不一樣的,信用卡是吳國榮辦的。」,更明證本案的申請案不是上訴人申請的,且上訴人亦未委辦本案,更至今未追認陳報人丙○○在遠東銀行裏的證件影本。就上述證明及說明,其亦違反了「民法第153條1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的明文。故契約不成立。4.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上訴人丙○○)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I(其亦上訴人第一次庭呈資料第34-36頁)如證9,「『只有遠東銀行的非法信用卡』內容外,無其他信用卡的紀錄。」,還明證本案的申請案不是上訴人申請的,且上訴人亦未委辦本案,更至今未追認陳報人在遠東銀行裏的證件影本。就上述證明及說明言,其亦違反了「民法第151條1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的明文。故契約不成立。四個證據言,其已明證上訴人丙○○與遠東銀行沒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的契約債務關係!故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其支付命令即非法。因此,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及其後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均非法,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亦為非法的判決。因為,本案的裁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1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的明文,乃本案的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即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二)「民法第199條1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亦依「申請書、切結書、鈞院94年的辯論筆錄第2頁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I」四個證據言,其已明證上訴人與遠東銀行非民法第199條1基於債之關係的債權與債務關係!故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其支付命令即非法。因此,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及其後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均非法,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更為非法的判決。因為,本案的裁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1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的明文,乃本案的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即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因為,本案上訴人既無犯意,亦無犯行,更無犯罪證據,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豈可為非法及違法(上述三法)的判決呢?然而,本案何以致此者,乃遠東銀行及鈞院雙雙陷害上訴人當債務人所致。(本判決亦同,誤將上訴人當債務人。)如:當初的支付命令寄到上訴人手上,上訴人當初就傻傻的簽收了,直至近來覺醒。乃於遠銀提出強制執行時,予以強力的導正與反駁。否則,請貴院及遠銀提出證明來,上訴人向遠東銀行申請了本案的信用卡。若有,遠東銀行的支付命令及其強制執行命令的聲明才有法律基礎。若否,遠東銀行即枉法罔為而鈞院助紂為虐矣!

2、同理,本案亦違反了:(一)「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因為,以上述所述已明證上訴人與遠東銀行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即上訴人與遠東銀行無契約關係。(二)「民法第220條1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因為,上述人於本案中既無犯意、亦無犯行、更無犯罪證據,以上述所述已明證上訴人與遠東銀行不符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即上訴人與遠東銀行無債務關係,(三)「民法第2條: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因為,就「切結書『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文字同上,略)』」,其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及假冒本人名義已明證本案違反不肯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四)「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到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因為,同樣就「切結書『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文字同上,略)』」,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及假冒本人名義已明證本案上訴人姓名權受到侵害。(五)「民法第184條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同樣就「切結書『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文字同上,略)』及『鈞院94年的辯論筆錄第2頁原告訴代:切結書是跟申請書上是不一樣的,信用卡是吳國榮辦的。』」,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假冒本人名義及切結書是跟申請書上是不一樣已明證本案遠東銀行91.4.3起明知申請人非上訴人,遠東銀行即犯了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上訴人)之權利。(六)「刑事訴訟法第155.1&2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因為,就「申請書、切結書、鈞院94年的辯論筆錄第2頁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l』」四個證據,其已明證本案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上訴人丙○○與遠東銀行無契約、債務關係。(七)「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6條法院判斷事實真偽,除調查證據之結果外,所有言詞辯論之內容或結果及當事人之態度,皆應加以斟酌。」。因為,就「申請書、切結書、鈞院94年的辯論筆錄第2頁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I』」四個證據及「鈞院99.4.22言詞辯論筆錄『以下提出證據,第一個就是遠東銀行的原申請書上並沒有我的簽名,上面都沒有我的任何筆跡。第二個,切結書說的很清楚,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下,持本人證件影本聲請信用卡,由此推定我沒有聲請信用卡。第三點,94年板小1866號案件辯論庭之辯論筆錄第二頁,上面有記載原告訴訟代理人說切結書和信用卡是不一樣的,信用卡是吳國榮辦的。由此推定我沒有聲請信用卡。第四點,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報告表裡面,除了遠東銀行的不良紀錄外,我沒有其他的不良紀錄,由此推定我沒有聲請信用卡。最重要的,本案根本不存在,因為我沒有提出聲請信用卡,所以被告提出的支付命令,不知道怎麼冒出來的。』及更重要的內容「遠東銀行就是用影人的資料來對我提起支付命令,切結書與支付命令有什麼關係?」如證10及證11。其已明證本案違反所有言詞辯論之內容或結果及當事人之態度、皆應加以斟酌,即鈞院為何對上訴人的言詞辯論之內容置之不理。(八)「民法第739條的保證人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不履行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及判例22上495 保證債務之存在,以主債務之存在為前提言」。因為,亦同樣就「切結書『吳國榮在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持本人之證件影本,假冒本人名義向貴行申請信用卡。進而持該卡消費簽帳及預借現金,金額計達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整。本人特此聱明,願對上述款項負充全清償責任,以上所述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其已明證本案遠東銀行違反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不履行時!蓋,遠東銀行應先證明一方(吳國榮)於他方之債務不履行時。(九)「刑法第

339.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更同樣就「切結書『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文字同上,略)』」,其已明證本案遠東銀行91.4.3已知本案係以證件影本申請,遠東銀行即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上訴人)財產。(十)「強制執行法第10.3條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日期。」,就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上訴人既無犯意亦無犯行更無犯罪證據及本案違反上述的十三條法律明文言,其已明證本案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故,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其支付命令即非法。因此,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及其後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均非法,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更為非法的判決。

3、最違法而荒謬的是本案的判決是99.4.29,判決事實及理由三稱復於99年1月7日核發支付支付轉給命令……被告因債權已受償,已於99年2月撤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執行案件。但是,本案上訴人分別於99.1.4及99.1.15已向鈞院提出異議之訴、98.11.23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異議之訴。本案的裁判,豈可以99年1月7日及99年2月駁回

99.1.4.、99.1.15及98.11.23的異議之訴的合法性呢?真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極!更有甚者的是:就上訴人的「『98.11.23異議之訴』及『上訴人丙○○第二次庭呈的資料第14頁99.2.9言詞辯論筆錄稱「原告丙○○,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下午2時38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辯論,法官:本件候核辦,如證12。』」,本案的裁判豈可以99年1月7日及99年2月駁回99.1.4、99.1.15及98.11.23的異議之訴的合法性呢?確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極!更重要的是:99.3.16上訴人已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2.4士林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涵及通知提出異議,如證13。故本案的裁判豈可以99年1月7日及99年2月駁回99.1.4、99.1.15及98.11.23的異議之訴的合法性呢?確確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極!因此,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及其後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均非法,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更為非法的判決。

4、判決事實及理由一13行(上訴人根本不知所云)、二47行,二者毫無公平可言,乃可推定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乃非事實且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極!因此,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及其後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均非法,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更為非法的判決。

5、判決事實及理由二的「既原告當時已有債務承擔之意思表示……被告遂持該切結書向鈞院提起給付之訴(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嗣被告乃持該確定判決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主張之事由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前即已存在,則為執行名義之裁判,縱有未當,亦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鈞院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確定,且於判決確定後並無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之原因發生,故被告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符。」,遠東銀行所言非事實及主張為沒有理由,更未針對上訴人的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做回應,即遠東銀行未回應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之問題。因此,遠東銀行的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申請,於法無據且無理由。故,遠東銀行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遠東銀行負擔。所以,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及其後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均非法,99年度板簡字第330 號的判決更為非法的判決。更有甚者的是:究遠東銀行執行名義之裁判,縱有未當,亦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乃可推定:遠東銀行已知其於本案中的非法、違法與荒謬,更明示了鈞院的裁判亦不當。但是,鈞院何以未見此一契機所展現的事實呢?因此,本案駁回遠東銀行,其已知係實然、應然與法然的事了。故,遠東銀行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遠東銀行負擔,讓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從回正軌。否則,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及其後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真的都非法,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更是非法的判決。

6、就「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其支付命令即非法。」言,裁決事實及理由的「既均在執行名義成立以前即已存在……事由均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前……原告復未舉證以證明:本件具有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或類此之情形,或依執行名義所命之給付,罹於不能行使之障礙之情事且此等事由均係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後」等言,已明證鈞院可以使用程序正義,上訴人難道不可以嗎?故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及其後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亦均非法,99年度板簡字第330 號的判決更為非法的判決了。

7、上訴人最無法忍受的是:鈞院至今仍把上訴人當債務人,請鈞院提出證據來!若鈞院規避該問題,即可推證天平的兩端非原告與被告的兩造,實是上訴人與法官的兩造。若天平再代表法院或法律,本案的審判即極違法及極不公評而天平崩塌也。故,莊秀銘稱:法官偽善。周玉蔻稱:不適任法官。(99.5.15《TVBS.2100週末開講》)因為,上訴人一人受委曲,比讓被告法官們受懲處好(若本案上訴人提出國家賠償),兩者擺在天平上,當然裁判原告駁回了!要不然便是:若上訴人訟贏律師、法官或檢察官等,是否法律的專業或尊嚴即受折了呢?看來是的!但是,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確實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極!因此,代表法律或法院的天平由是得證崩塌了。再不然便可能是:法官官官相護的玩法袒護自己人,其乃確實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極了!

8、就「切結書『吳國榮在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持本人之證件影本,假冒本人名義向貴行申請信用卡。進而持該卡消費簽帳及預借現金,金額計達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整。本人特此聲明,願對上述款項負充全清償責任,以上所述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及『遠東銀行就是用影人的資料來對我提起支付命令,切結書與支付命令有什麼關係?』」,在切結書上上訴人切結的是吳國榮的債務,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命令及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是證件影本,此二者有什麼關係?真的確確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極!可別忘了:上訴人的切結書僅對吳國榮有效,請鈞院及遠東銀行證明吳國榮是遠東銀行的債務人且提出追討無效紀錄證明。但是,本案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命令及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是證件影本,真的確確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極啊!

9、本案上訴人依鈞院99.3.2辯論庭通知書備註,如證14庭呈了兩份資料,如證15及證16,到哪去了?上訴人99.5.6聲請閱卷,如證17,為何丙○○閱卷時看不到該資料言,代表法官、法院或司法的天平,由是即可證明其真的崩塌了。

10、本案基於上述的事實及理由:(一)事實: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二)理由:本案,上訴人既無犯意,亦無犯行,更無犯罪證據。因此,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這是本案的事實。所以,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是違反事實的判決而無效。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裁判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244.1條、民法第153.1條、民法第199.1條、民法第166條、民法第220.1條、民法第2條、民法第19條、民法第184.1條、刑事訴訟法第155.1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6條、民法第739條、刑法第339.1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0.3條的明文。所以,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違法而亦無效。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鈞院豈可以99年1月7日及99年2月駁回99.1.4、99.1.15及98.11.23異議之訴的合法性呢?鈞院豈可不公平呢?鈞院及遠東銀行豈可獨享程序正義而上訴人丙○○不可以呢?鈞院豈可有意毀滅或隱匿庭呈資料呢?更何況:這些資料是鈞院命令上訴人花錢影印庭呈的啊!更重要的是:這些庭呈資料鈞院於上訴人庭呈時才看到,由此可以推定鈞院對本案之懈惰或不進入狀況。因此,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為無理由而無效。遠東銀行所言非事實及主張為沒有理由,其更未針對上訴人的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做回應,即遠東銀行未回應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之問題。因此,遠東銀行的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申請,於法無據且無理由。故,遠東銀行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遠東銀行負擔。所以,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豈可無視此大謬呢?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鈞院至今仍把上訴人當債務人,請鈞院提出證據來。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上訴人切結的是吳國榮的債務,鈞院豈可以其要上訴人償還非吳國榮的債務呢?同理,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及其後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亦均非法,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更為非法的判決。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1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強力主張:(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二)裁判上訴人丙○○勝訴。

(三)訴訟費用由遠東銀行負擔。

(二)本案就鈞院第一審判決駁回言,即表示鈞院將上訴人當遠東銀行的債務人或本案的申請人。有關此點,上訴人嚴正聲明:請鈞院提出確切的證明來!否則,鈞院即入上訴人於罪!本案再就鈞院第一審判決駁回的事實及理由言,敘述的(自由心證)根本不是事實。事實是: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因此,第一審的審判理由,就是違背事實的審判!即沒有犯意、沒有犯行、沒有犯罪證據,支付命令怎能判人有罪呢?其後的強制執行,合法性及合法化又在哪裏呢?如此的重大瑕疵,豈可視若未睹、允耳未聞,真是太瞎了!再就本案及其債務根本不存在言,上訴人的一審告訴主旨即明述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更於第二次辯論時提出有力的四項證據,鈞院卻完全不予理會。因此,上訴人的薪俸被扣及臺銀存款更被鈞院非法的搶走給了不該得的遠東銀行。就此而言,鈞院都不分青紅皂白的助紂為虐,鈞院對此應負完全責任。無論如何:鈞院第一審判決駁回本案,即表示鈞院將上訴人當遠東銀行的債務人或本案的申請人,上訴人嚴正聲明:請鈞院提出確切的證明來!鈞院第二審審理本案時,鈞院若仍將上訴人當遠東銀行的債務人或本案的申請人,上訴人更嚴正的聲明:請鈞院提出確切的證明來!否則,鈞院的第二審亦入上訴陳報人丙○○於罪!

(三)本案上訴人強力補充: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蓋,就刑事訴訟法第154.2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言,上訴人於本案中,既無犯意,亦無犯行,更無犯罪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支付命令怎能判人有罪呢?其後的強制執行,合法性及合法化又在哪裏呢?如此的重大瑕疵,豈可視若未睹、允耳未聞,確實是太瞎了!再就本案及其債務根本不存在言,上訴人的一審告訴主旨即明述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更於第二次辯論時提出有力的四項證據,鈞院卻完全不予理會。因此,上訴人的薪俸被扣及臺銀存款更被鈞院非法的搶走給了不該得的遠東銀行。就此而言,鈞院即不分青紅皂白的助紂為虐,鈞院對此應負完全責任。因為,其違反了:(一)「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因為,上訴人未曾向遠東銀行簽訂任何契約。(二)「民法第22

0.1條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因為,上訴人未曾向遠東銀行簽訂任何契約,上訴人又哪來債務呢?(三)「民法第739條的保證人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不履行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及判例22上495保證債務之存在,以主債務之存在為前提言。因為,本案的支付命令不是吳國榮的!但是,上訴人保證的是吳國榮的債務。鈞院豈可依此判定本案的支付命令成立呢?故,就民事訴訟法第179.1條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言,本裁定又違反了該法。陳報請求事項:就本案的上訴狀及上述的陳報言,懇請:(一)鈞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54.2條、民法第166條、民法第220.1條、民法第739條、判例22上495及民事訴訟法第179.1條判定上訴人勝訴。(二)否則,更懇請:鈞院第一審判決駁回本案,即表示鈞院將上訴人當遠東銀行的債務人或本案的申請人,上訴人嚴正聲明:請鈞院提出確切的證明來!鈞院第二審審理本案時,鈞院若仍將上訴人當遠東銀行的債務人或本案的申請人,上訴人更嚴正的聲明:請鈞院提出確切的證明來!否則,鈞院的第二審亦入上訴人於罪!

(四)上訴人緊急補充99.7.6民事上訴陳報狀,蓋本案之裁定,又違反了下列四法:(一)民事訴訟法第263.1條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因為,本案一審的判決,即直接的違反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二)民事訴訟法第284條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因為,上訴人在本案後來提出有關四項證據,其即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三)民事訴訟法第197.1條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蓋:基於上訴人99.5.24民事上訴狀、99.7.6民事上述陳報狀及上述二法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其即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上訴人在本案中不斷有所聲明或陳述,其即就該訴訟程序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39條的保證人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不履行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及判例22上495保證債務之存在,以主債務之存在為前提。因為,本案的支付命令不是吳國榮的!但是,上訴人保證的是吳國榮的債務。鈞院豈可依此判定本案的支付命令成立呢?故,就民事訴訟法第197.1條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言,本裁定又違反了該法。蓋,一方吳國榮於他方遠東銀行之債務不履行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上訴人之契約。唯,吳國榮與遠東銀行可有債務關係且債務不履行呢?若無,遠東銀行及鈞院即違反了該法。若有,請遠東銀行及鈞院提出證明且證明吳國榮債務不履行!若無,遠東銀行及鈞院即真的違反了該法。因為,本案最扯的是:遠東銀行向鈞院提出了非吳國榮的支付命令及其強制執行,鈞院竟以保證吳國榮的切結書判定支付命令及本案一審之遠東銀行勝。真是非吳國榮勝吳國榮,鈞院的如是判定既違反了該法,亦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54.2條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更直接違反了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因此,本案不判定上訴人勝訴,上訴人就永遠有民事訴訟法第197.1條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的權力!陳報請求事項:從上述的緊急補充言,上訴人懇請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51.1條廢棄原判決,還上訴人清白。以維護事實尊嚴、法律正義及鈞院神聖,更維護上訴人於事實、憲法及法律所賦予與維護的權利。

(五)緣上訴人與遠東銀行卡債事件,蒙鈞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57號受理在案。上訴人99.9.2庭辯陳述的重點如下:

1、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因為,上訴人既無申請本案,亦無委辦本案,更未追認遠銀的非法影本資料。其中:原申請表、切結書、94辯論筆錄及聯合徵信均可證明,(詳如上訴狀,證6-9)更重要的是這是事實(前述的4證可證)。尤其是94辯論筆錄:信用卡是吳國榮辦得。但是,94年度板小字866號判決仍判決遠東銀行勝訴,真是荒謬、背離事實、無證據、違法、違憲至極。所以,監委促司法官去看《嫌豬手事件簿》,批評院檢筆錄未中心於被告原句,易致冤案:監委李復甸《備至受訓人電腦螢幕政策形成過程》草率報告,未採對於該男有利證詞,法官因主觀意識不理會相關人證物證,無辜男被判有罪。(99.8.30《蘋果日報.A7》)因此,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及其延伸的強制執行,均是違反事實且非法的判決及強制執行。

2、就陳述重點一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然而,本案及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案,均是鈞院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及其強制執行的結果。但是,原告99.7.29板橋99年度簡上字第157號準備庭語音紀錄:庭上: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結案了嗎?報告庭上,第一次開庭後,目前都還沒有得到進一步的通知。就是沒有開庭?也沒有判決?就是第一次開庭後,沒有再動了?遠銀:是!本件本院的執行是受士林地方法院執行處的囑託執行,如果說那邊的執行被撤銷的話,我們這邊就沒有道理。不管那邊有沒有,我們這邊可能會有效力涵蓋的問題。遠銀:是!所以,我們要先看一下內湖庭是不是已經判決確定了,再來決定本件是不是要續行?遠銀:是!如果因為那邊已經判了,那邊是主執行,我們這邊是受囑託執行。主程序執行如果有變動,受囑託協助執行就沒有進行的必要。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所以就直接判決了。那我們還是要查明這一點後,才決定這個案件是否有繼續進行的必要。兩造就請先回,我們等內湖簡易庭回函回來以後,再通知兩造下一庭開庭的時間,兩造請先回。遠銀:謝謝庭上!報告庭上,我只有補充一點!怎麼樣?這個案子,我最重要的主訴求點就是: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剛剛已經講了,我們這邊是受囑託執行,執行的發動是在士林那邊,主要訴訟就是在士林那邊。士林那邊怎麼判,我們這邊會參考的必要。所以,我們先向士林那邊看他們判決的結果。結果回覆我們以後,再下一次開庭,好不好?兩造請先回!遠銀:謝謝庭上!庭上:主要的戰場就在內湖簡易庭。在此顯現了二大瑕疵:一即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所以就直接判決了。二即本案: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及其延伸至今的強制執行,均是板院審判及強制執行的結果,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是遠銀據其提出的強制執行而上訴人提出的異議反訴。如今,上述之論,豈不倒因為果了嗎?因此,近來社會上對法紀的問題,甚囂塵上且越演越烈的深刻反省及批判,逐讓司法院院長下臺。本案從立案之初至今,已近十年,根本不存在的案及上述的二大瑕疵,不難想像法紀的沉痾問題。故,賴浩敏,人民等得不耐煩了,在德國你若說法官貪污,人家會說你是瘋子。在臺灣你說法官不貪污,人家會說你是瘋子:要讓司法人員和法官不敢貪、不想貪、也不屑貪,司法改革要從人民的需要和感受來切入,他會盡速凝聚全民共識,大刀闊斧、劍及履及的執行,人民已經等得不耐煩了。人民期待的法官:一要公正廉明,二要態度平和,三要審判高效率,四要判決高品質。人民要求,一點也不過分。若不能滿足,法院或法官的存在就會遭到質疑。人民對司法要的真的不多,只要不貪污的法官,公正而廉明的法官,不踐踏人民尊嚴的態度,不要再有淡水河沒加蓋這種法官,也不要審判程序冗長、積案、延宕、折磨當事人的法官,這就是法律人應有的社會責任。……司法最可貴的是審判獨立,這是無可動搖的核心價值,真正依據憲法第80條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樣,司法才有救。鍾沛東(99.8.25《聯合報.A2&15》)不!上訴人認為:真正的要救司法、司法改革,只要做到下列五點方成。否則,一切均妄,其即:一則力主法律正義即事實、法律及證據,二即還民終審權,三即檔案、審判及偵查影音(隱去姓名)全面開放,四即開放法律人壟斷司法資源,五即吾猶人也!因為,法律正義即事實、法律及證據者,事實乃全案而非分案,更非一毛一鱗的瞎子摸象起訴、收押或審判,乃失之毫釐差之千里矣!故,法律正義即事實、法律及證據,絕非司法最可貴的是審判獨立!否則,正義及專業在此蕩然無存而可胡作非為!還民終審權者,終審權不在大法官、最高法院或法官手上,在人民、最少也是兩造或其親友手上,乃一切審判及其文書應該讓人民、兩造或其親友看得懂、聽得懂,無須第三人解釋、說明或證明。否則,其即違反民法第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因為,一切審判及其文書若違反該法之明文,即無相對人了解。無相對人了解,一切審判及其文書在審判或文書些什麼呢?檔案、審判及偵查影音全面開放者,其特以閱卷提升自律,使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及法警等知所警惕,其比自律、考績、評鑑機制及法官法更有效、實在且根基穩固。因為,審判品質就在裡面的攤在眾人面前而無所遁蹤,若攤出三次有品質案件,即表示法官不適任司法職務而該去職且終身不得職司法律事務及相關事務!法律人壟斷司法資源者,終審權若在大法官、最高法院或法官手上,人民因案務必上法庭及請律師,其耗費特日、金錢、精神及生命(淡水河沒加蓋)浩大。甚而翻案如梁柏薰等,(99.8.26《聯合報.A19》梁柏薰說大法官涉關說,前立委蘇盈貴亦說,林德訓在法庭上爆料大法官幫扁脫罪,這些司法藏鏡人一天不揪出來,司法革新也只能革到皮吧。)其耗費更巨。唯,得利者何?法律人也,由是豈不給了法律人有上下其手而公然違反憲法的公平及公平交易法的壟斷良機嗎?然而,法律人更以憲法自我免疫此不公及壟斷,真是欺人太甚,法律邏輯乃超越一切而自我絕對化的絕不會審錯為上帝審判!吾猶人也者,上述四點所言,其乃現代性或西方的法理及精神,我國全般現代化後,傳統法理及法律精神幾近斷絕,最少即喪失了聽訟吾猶人也。因此,前述的四大問題出是孕生。但足,中國人就是中國人,傳統法理及精神遇到現代性,雖會《易經》的坤順柔受辱。唯,以性與天道一以貫之的「仁」法理精神傳統,終將戰勝前述四大問題,還民帝力于我何有哉的國泰民安享天倫之樂!否則,眼下的法紀問題,不僅是立法院院長下臺而已,總統再換人都難掩民怨!蓋,法律邏輯確實欺人太甚!本案即實例之一,(至此已顯現了三大瑕疵)99.7.31《中國時報.A3》<記過二次,15年前被彈劾,監院斥曾德水心證偏失>更是實例,影本如證1。故,刑期無刑。蓋,吾猶人也。因為,它叫壞人不敢做壞事。壞事者,違反自己、親師友、社會期待或法律明文的事。蓋,我們知道壞人做了什麼壞事,我們更知道怎麼治壞人且絕不心軟的治,更一治就痛得教壞人叫不敢!所以,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2.3》)又,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民無所措手足則革命。(《論語13.3

》)故,君子懷德,小人懷土;君子懷刑,小人懷惠。(《論語4.11》)乃,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諭誚12.13》)蓋,其即惡罪吝悔過擾的不仁之至也!因為,惡即讓自己的心(無限或自我)出不來,(仁即無限在有限忠)罪則讓別人的心沒有出口,吝即吝於投資教育、瀆職、該或不打擊犯罪等,悔即吝後即後悔,過即惡、罪、吝或悔不改或不斷,擾即反教育或干擾正常運作等。因此,庭上宜慎審本案,還上訴人一個清白及平反。因為,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如陳述重點一!

3、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輔98司執助和字第4376號及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執行命令違反憲法:(一)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為,就上述一、二陳述重點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因此,其判決及強制執行即違反了該憲法的明文,尤其是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原告與被告即站在不平等的違憲上。同理,本案之判決及強制執行亦違反了釋憲第403號強制執行兼顧兩造,乃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上訴人卻被平白無故的強制執行了本案及其債務,對上訴人而言即毫無強制執行兼顧兩造。(二)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因為,就陳述重點一、二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故,其之判決及強制執行即違反了該憲法的明文,尤其是財產權應予保障─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上訴人的生存權及財產權即未保障而被裁判及強制執行掉了。(三)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因為,就陳述重點一、二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因此,其之判決及強制執行即違反了該憲法的明文,尤其是自由及權利均受憲法之保障─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上訴人的自由意識、名譽及姓名權等即未保障而被裁判及強制執行掉了。(四)23條:以上各條例舉之自由權,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為,就陳述重點一、二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因此,其之裁判及強制執行即違反了該憲法的明文,尤其是自由權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本案的裁判及其延伸的強制執行,上訴人的權利即被裁判及強制執行限制了。(五)171.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因為,就陳述重點一、二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因此,其之裁判及強制執行即違反了該憲法的明文,尤其是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本案的裁判及其延伸的強制執行,上訴人的憲法上的上述權利被裁判及強制執行掉了而與憲法相牴觸。由上述所述悉: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及其延伸的強制執行,均是違反事實而且違憲的判決及強制執行。

4、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輔98司執助和字第4376號及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執行命令違反強制執行法第:(一)10.3條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日期。因為,就陳述重點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因此,其之宣判及強制執行即違反了該法的明文。(二)11.1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日期。因為,就陳述重點一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因此,其之執行即違反了該法的明文,尤其是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三)13.1條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異議或抗告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因為,就陳述重點一言,本案及其偵務根本的不存在!因此,其之執行即違反了該法的明文,尤其是聲請、聲明異議或抗告認為有理由─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四)14.1&2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因為,就陳述重點一、二言,本案及其債務樅本的不存在!因此,其之判決及強制執行即違反了該法的明文,尤其是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五)15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因為,就陳述重點一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因此,其之判決及強制執行即違反了該法的明文,尤其是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六)18.1&2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因為,就陳述重點一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因此,其之判決及強制執行即違反了該法的明文,尤其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詳見陳述重點七及上述所引五法)─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由上述所述悉: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及其延伸的強制執行,均是違反事實而且違法的判決及強制執行。

5、本案(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輔98司執助和字第4376號及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執行命令)就「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書的事實及理由『原告(遠銀)主張被告(筆者)以切結書承擔案外人吳國榮的債務(冒用)。』裁判遠銀支付命令勝訴。」言:(一)就陳述重點一、二言,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書的事實,非事實且為虛假論述、虛假心證或違法心證。蓋,本案遠銀的支付命令告的是原告。但是,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理由及證據如陳述重點一、二,法律依據詳如後述。)因此,該判決文的事實及理由即非事實而無理由,其心證乃虛假心證、違法心證或虛假論述。故,本案乃如「99.7.31 《中國時報.A3》<記過二次15年前被彈劾,……(文字同上,略)>」,審判了不存在的本案及其強制執行。所以,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及其延伸的強制執行,均是違反事實而且非法的。此其一!(二)跳過上述的事實及無理由而就切結書言:本案係原告(遠銀)主張被告(筆者)償還其之支付命令債務。但是,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原告的主張何以能成立呢?此其二!更有甚者的是:本案係原告(遠銀)主張被告(筆者)償還其之支付命令債務,鈞院豈可以「原告(遠銀)主張被告(筆者)以切結書承擔案外人吳國榮的債務(冒用)」為據判決原告(遠銀)主張被告(筆者)償還其之支付命令債務勝訴呢?因為,切結書承擔案外人吳國榮的債務。但是,原告(遠銀)主張被告(筆者)償還其之支付命令債務。此中的邏輯錯亂,實在是荒謬至極。即:鈞院豈可用丙○○的切結書命令丙○○履行案外人吳國榮的債務呢?然而,本案的支付命令不是案外人吳國榮的啊!故,此中的邏輯錯亂,實在是荒謬至極。此其三!遠銀豈可用上訴人切結吳國榮的債務,以其證明上訴人華償還支付命令的債務呢?別說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要切結書有效:遠銀及鈞院亦應先對案外人吳國榮發出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且無效更經過無效證明者,方可以切結書向保證人或切結人索債。然而,遠銀及板院完成了該程序嗎?根本沒有!真是,

99.7.31《中國時報.A3》<記過二次,……(文字同上,略)>,即亦審判不存在的本案。此其四!判決書的事實與理由已書了冒用,切結書本身更說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假冒本人名義,其已違反善良風俗及誠信,該切結書應為無效之切結書。尤其是:本案請遠銀及庭上先解決陳述重點一及二的問題後,再來動用切結書命令上訴人履行案外人吳國榮的債務!否則,94年度板小字第1866 號判決及其延伸的強制執行,即展現了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1.審判根本不存在的本案及強制執行其債務。2.遠銀及板院未完成對案外人吳國榮發出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且無效更經過無效證明。由是得悉:本案確如99.7.31《中國時報.A3》<記過二次……(文字同上,略)>,即亦審判不存在的本案。因此,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及其延伸的強制執行,均是違反事實而且非法的。此其五!故就上述的五大瑕疵言:「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書的事實及理由非事實且為虛假論述、虛假心證或違法心證,實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及「原告的主張何以能成立、邏輯錯亂荒謬至極、遠銀及板院完成了向吳國榮、討債的程序嗎反違反善良風俗及誠信」,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書的判決,既違反事實,更違法(詳如後述)而無法律基礎。因此,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及其延伸的強制執行,均是違反事實而且非法的。

6、本案(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輔98司執助和字第4376號及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執行命令),再就「被上訴人(遠銀)於99.7.29板橋99年度簡上字第157號準備庭語音紀錄稱:我們還是跟之前一樣,跟原審一樣。(非事實且避重就輕)這個案子他所提出的問題,都已經在94板小第1866號已經判決確定了!基於既判定的原則,我們覺得他不該提起訴訟。」言:(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其判決違反事實、無證據、又未對吳國榮討債且無效更經證實而無理由。故,違反事實、無證據、又無程序正義的判決,哪來的既判定呢?(二)就民事訴訟法:第145.1條真實完全陳述之事實。第197.1條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第263.1條訴經擻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第447條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遠銀提出的支付命令申請,非真實完全陳述之事實者,乃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此項當初上訴人只以未申請本案提出異議。又,遠銀對本案未真實完全陳述之事實,乃掩蓋本案非上訴人申請,僅於辯論庭時避重就輕的表示之。更重要的是:本案根本沒有上訴人犯罪或申請信用卡的證據,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另,本案及其債務因為根本的不存在、無犯罪或申請信用卡的證豫,其審判即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乃審判無犯意、無犯行、無犯罪證據的本案,其審判即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還,本案係上訴人就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反訴遠銀之非法支付命令及其強制執行,乃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亦即沒有事實為依據或違反事實的反訴永有效力(理由詳如陳述重點七)。再,就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無犯罪或申請信用卡的證據言,其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或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乃本案審判及強制執行違反了「憲法第7、15、22、23及171.1條,強制執行法第10.3、11.1、13.1、14.1&2、15及18.1&2條,民法第2、19、94、95.1、113、148.2、154.1、155、1

66、199.1、245.3、247修-1及739條,判例22上495號,民事訴訟法第145.1、197.1、263.1、284、367-2.3及447條,刑法第339.1條,刑事訴訟法第154.2、155.1及192條,辦理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86條。」的明文,已如前述及詳如後述,其即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又,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無犯罪或申請信用卡的證據,其即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由是可以看出上訴人的異議提告,既是事實,更是於法有據。反觀遠銀的主張,其既非事實,亦無證據,更違法。因此,本案上訴人若未平反,永遠可以依據上述三法及後述的法律提出控訴!故違反事實、無證據及違反法律的判決,怎能不該提起訴訟呢?更重要的法理是:遠銀可以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向鈞院提起強制執行之訴。異議人丙○○或原告丙○○,難道不可主張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的判決是違反事實、沒有證據、違反程序正義、違反法律及違反憲法的判決嗎?故,就上述而言:違反程序正義、違反事實、沒有證據及違反法律的判決,哪來既判定呢?怎能不該提起訴訟呢?

7、本案(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輔98司執助和字第4376號及木98司執智宇第48288號執行命令)的審判,違反了下列的法律明文:(一)民法第2條不得違背善良風俗,就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書的事實與理由已書了冒用、切結書「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文字同上,略)」及「遠東銀行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答辯狀貳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亦作如是答辯」言,此即違背善良風俗而違反該明文。(二)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到侵害,就切結書「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文字同上,略)」及「遠東銀行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答辯狀貳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亦作如是答辯言,此即上訴人丙○○的姓名權受到侵害而違反該明文。(三)民法第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第95.1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上訴人91.4.2 4傳真郵件第0130號影本及91.5.15傳真郵件第0134號影本兩次請遠東銀行更正申請人,此即相對人了解或通知達到相對人其不予理會,亦違反該明文。故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另,94年度辯論筆錄亦明證拒絕清償該債務,此亦同上而違反該明文。(四)民法第113條: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因為,就切結書「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文字同上,略)」、「遠東銀行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答辯狀貳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亦作如是答辯」及板院94年辯論庭筆錄「原告訴代:切結書是跟申請書上是不一樣的,信用卡是吳國榮辦的。」言,此皆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而違反該明文。(五)民法第148. 2條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就切結書「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文字同上,略)」及「遠東銀行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答辯狀貳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亦作如是答辯」言,此即未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而違反該明文。(六)民法154.1條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因為,就申請書的無上訴人丙○○筆跡或委託、切結書的假冒本人名義、板院94年辯論庭筆錄的信用卡是吳國榮辦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丙○○)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I的只有遠銀信用卡記錄及遠東銀行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答辯狀貳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亦作如是答辯言,此皆上訴人與遠東銀行無契約之要約關係而違反該明文。(七)民法第155條: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東力,上訴人91.4.24傳真郵件第0130號影本及91.5.15傳真郵件第0134號影本兩次請遠東銀行更正申請人,此即相對人了解或通知達到相對人其不予理會,亦違反該明文。另,94年度辯論筆錄亦明證拒絕清償該債務,此亦同上而違反該明文。(八)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因為,就上訴人未曾提出或委託聲請本案言,此即在該方式未完成前。又,就板院94年辯論庭筆錄「原告訴代:切結書是跟申請書上是不一樣的,信用卡是吳國榮辦的。」及「遠東銀行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答辯狀貳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亦作如是答辯」言,此亦在該方式未完成前叫違反該明文。(九)民法第199.1條債的關係而違反該明文,就上訴人未曾提出或委託聲請本案言,此即無債的關係。又,就板院94年辯論庭筆錄「原告訴代:

切結書是跟申請書上是不一樣的,信用卡是吳國榮辦的。」及「遠東銀行99年板簡字第330號的答辯貳狀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亦作如是答辯」言,此亦無債的關係而違反該明文。(十)民法第245.3條: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就切結書「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文字同上,略)」及「遠東銀行99年板簡字第33 0號的答辮狀貳事貳反理由一之(一)亦作如是答辯」言,此即未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而違反該明文。(十一)民法第247修-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預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當事人之責任,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因為,此法的重點係顯失公平,就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言,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及其延伸的強制執行,即無公平可言而違反該明文。故,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及其延伸的強制執行是非法的判決及強制執行。(十二)民法第739條保證人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不履行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然而,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哪來的保證人呢?此即違法該明文!因此,切結書為無效的切結書。

(十三)判例22上495保證債務之存在以主債務之存在為前提。然而,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哪來的主債務之存在呢?此亦違法該明文!因此,切結書為無效的切結書。(十四)民訟法第14 5.1條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因為,就申請書的無上訴人丙○○筆跡或委託、切結書的假冒本人名義、板院94年辯論庭筆錄的信用卡是吳國榮辦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丙○○)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l的只有遠銀信用卡記錄、上訴人兩次請遠東銀行更正申請人及遠東銀行99年板簡字第330號的答辯狀貳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亦作如是答辯言,遠東銀行即無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而違反該明文。(十五)民訟法第197.1條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然而,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卻有本案及其強制執行,此即違反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故本案及其債務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即違反了該法。因此,只要本案不得平反,上訴人可依據該法永遠可以提出異議或上訴等。(十六)民訟法第284條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因為,就申請書、切結書、板院94年辯論筆錄、聯合徵信資料、兩次請其更正及遠東銀行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答辯狀貳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亦作如是答辯言,此即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鈞院審理本案應納入考量。否則,本案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即違反了該法之明文。(十七)民訟法第367-2.3條承認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消原裁定。因為,就切結書「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文字同上,略)」及「遠東銀行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答辯狀貳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亦作如是答辯」言,此即遠東銀行承認陳述為虛偽者。故鈞院得撤消原裁定。(十八)刑事訴訟法第154.2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因為,就申請書的無上訴人筆跡或委託、切結書的假冒本人名義、板院94年辯論庭筆錄的信用卡是吳國榮辦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丙○○)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l的只有遠銀信用卡記錄及遠東銀行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答辯狀貳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亦作如是答辯言,皆指本案上訴人既無犯意、亦無犯行、更無犯罪證據此即無證據。故94年度板小字第l8 66號判決即違反該法之明文。(十九)刑事訴訟法第155.1條稱: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因為,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本案上訴人既無犯意、亦無犯行及更無犯罪證據,此即違背經臉法則及論理法則。故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即違反該法之明文。(二十)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因為,本案由異議之初起,上訴人即一再的指出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含勿將原告當申請人、債務人及影人),對此若置之不理,即違反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蓋,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上訴人更非申請人、債務人及影人。故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即違反該法之明文。(二十一)辦埋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6條法院判斷事實真偽,除調查證據之結果外,所有言詞辯論之內容或結果及當事人之態度,皆應加以斟酌。上訴人在本案的異議及辯論庭中,均指出並提供證據聲明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即法院判斷事實真偽,除調查證據之結果外,所有言詞辯論之內容或結果及當事人之態度皆應加以斟酌,對原告之異議、陳報及辯論庭之主張若置之不理,即違反該法之明文。(二十二)刑法第339.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就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言,上訴人丙○○的錢、薪俸、名譽或姓名權已被遠銀非法取得如明細影本,證4,此即遠東銀行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故,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且違反該法而應被起訴。就切結書「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文字同上,略)」、板院辯論庭筆錄「原告訴代:切結書是跟申請書上是不一樣的,信用卡是吳國榮辦的。」、「『91.4.24傳真郵件第0130號影本』、『91.4.24傳真郵件第0130號影水。』及「就民法第750條,上訴人丙○○已於91.4& 5兩次向遠東銀行提出除去保證責任,請遠東銀行將債務還給訴外人吳國榮。』」及「遠東銀行99年度板簡字第33 0號的答辯狀貳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亦作如是答辯」言,此即遠東銀行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故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且違反該法而應被起訴。由以上「民法第2、19、94、95.1、113、148.2、154.1、155、166、199.1、245.3、247修-1及739條,判例22上495號,民事訴訟法第145.1、197.1、263.1、28 4、367-2.3及447條,刑法第339.1條,刑事訴訟法第154.2、155.1及192條,辦理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86條。」明文引證及說明可知:遠東銀行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申請之初,其所使用的所有證件資料影本都是非法的,還是上訴人姓名權受到侵害,更是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本案一開始即背離事實的違法了。故,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最少,遠銀與上訴人簽了切結書後,其即知其所使用的所有證件資料影本都是非法的且上訴人姓名權受到侵害而該有所作為,尤其是上訴人兩次直接回覆遠銀請其更正,如證2、3,其卻自有盤算而未處理。但是,卻可由是推證,遠銀於本案之謬,甚矣。因此,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及其延伸的強制執行,均是違反事實而且非法的。

8、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之對質辯詰:請問庭上:原告丙○○可以請教遠東銀行代表幾個問題嗎?(民訟法第19

9.1& 2條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民訟法第200.1條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請問遠銀代表:原告丙○○有向貴行申請信用卡嗎?我不知道!我無法回答!報告庭上代理人說不知道、無法回答,原告丙○○申請被告遠銀法定代理人乙○○直接與原告丙○○辯詰,今日的辯論至此亦結束,擇日與遠銀法定代理人乙○○直接再辯或對質。另,好,就本案原告丙○○提出的訴求即「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言,其中提出的四項證據,直證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貴行有何回應?既判定可以回應!既然:(一)貴行可以既判定(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及其延伸的強制執行)向士林地院提起強制執行,原告丙○○當然可以主張且證明既判定是違反事實、沒有證據、違反程序正義,違反法律及違反憲法的判決。(二)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又無證據,既判定即無理由而非法!就此,貴行還能依既判定要求清償債務或代履債務嗎?(三)98.8.24士林的庭辯陳述之原告丙○○庭承資料,已表明了貴行的非法及無理由,您們未回應,此即非法及無理由的默認及追認!因此,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有!請拿出證據來!申請表即是!申請表上沒有原告丙○○的筆跡,怎能證明是原告丙○○申請的呢?申請書的私密證件資料可以證明!請遠東銀行代表注意:它不是證件資料,它是資料影本,資料影本不能證明申請書是原告丙○○提出的。因此,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另,最好的反證是:(一)94年辯論庭筆錄:遠銀代表自稱信用卡是吳國榮辦得!(二)切結書: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冒名申請。故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切結書可以證明!首先,請遠東銀行想清楚:本案支付命令你們提告的對象是誰?是丙○○!請遠東銀行小心,貴行提告的對象不是丙○○,是申請人欠貴行債務、是影本資料欠貴行債務!因此,切結書不能證明原告丙○○向貴行提出申請。其次,請遠東銀行看清楚:切結書和本案的關係,乃切結書保證的是吳國榮的債務。但是,本案追討的不是吳國榮的債務。所以,切結書不可以證明原告丙○○向貴行提出信用卡申請。又,如果遠銀要原告丙○○履行切結書的義務,請遠銀先行向吳國榮討債,即先向吳國榮提出支付命令申請。支付命令申請經法院核准後,請即向吳國榮討債,討債不得且證明者,再來要求債務人履行切結的義務!但是,該切結書原告丙○○已三次表示拒絕了。因此,該切結書無法律效力(民法第2善良風俗、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到侵害請求除去、民法第87條虛偽意思表示者無效、民法第95條非對話意思表示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55條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民事訴訟法第367-2.3條承認陳述為虛偽者。)由是反證: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就此,原告丙○○想請教庭上:(一)從以上的詰問了解:原告丙○○及遠銀都證明原告丙○○及吳國榮先生均未向遠銀申請信用卡,(一個未提出申請,一個未完成申請─民法第166條契約未完成。雖然,94辯論筆錄及切結書證明是吳國榮提出申請。但是,契約未完成。然而,遠銀本可完成,其卻坐失更正的機會。故,其過興罪,完全在遠銀。)即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因此,鈞院何以可以做沒有任何根據的94年度板小宇第1866號判決呢?(二)遠銀及原告丙○○皆知:(切結書可證)原告丙○○沒有向遠銀申請信用卡!就這點而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因此,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的判決即違反了兩造的意思!

9、從上述的「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的原因」說明及舉證來看,本案確實一開始遠銀即背離事實的違法了。故,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適巧,99.7.31《中國時報.A3》的<15年前被彈劾,……(文字同上,略)>與本案就法理言,其審判完全相同,摘要如下「法官曾德水任職臺北地方法院期間,曾因審判一起土地糾紛案,於民國八十四年遭監院彈劾。監院報告直指曾德水其心證之偏失昭然若揭,彈劾後移送公懲會,同年七月遭記過二次。該筆土地的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卻並非被告楊文煌(同理,本案非原告丙○○的案件。因為,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如未提出申請、未委託申請及未追認遠銀的非法證件影影本等。)監委認為,遇到這種情況,法官應對原告之訴予以無理由駁回,但曾德水卻仍繼續審理,並判決原告勝訴。(支付命令勝訴)曾根據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告不必負舉證責任,不需證明土地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是被告,且被告也不予爭執,因此他仍主張原判決無誤。(卻怠惰、又瞎判,否則即時下的法紀蕩然無存。)然而監委認為:《辦理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法官應注意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必要時亦得調查證據,但曾德水(板院)卻未依法要求原告提出土地的登記謄本。(本案申請書非原告丙○○申請的)原告在訴訟期間提出對自己有利的土地委任契約書,(申請書及切結書等)但監委發現,該委託書早已被名另一份隔年簽署的委託書取代,(切結書)屬失效文書。(依據嚴謹的證據法則)不過曾德水非但沒注意到,甚至據以作為判決原告勝訴的基礎,顯有疏失。(本案不止顯有疏失)調查報告還指出,訴訟過程中,曾德水對被告的抗辯全然不採信,完全採信原告的說詞,(本案亦同)且原告說詞反覆矛盾,(不就事實、詰問及質問而陳述、答辯或反詰,卻避重就輕的說些有的、沒有的,謬甚矣!)但曾德水竟全未斟酌,實屬可議。監委認為,法官除調查證據的結果外,其他所有言詞辯論之內容或結果,以及當事人的態度,皆應加以斟酌。但曾德水的審判偏頗,其心證之偏失昭然若揭。(本案亦同)」。

10、對於上述所言,庭上,您可允耳不聞、允目不睹上述的重大瑕疵嗎?庭上審理本案能在瑕疵的基礎上,繼續的誤審、誤判嗎?切勿:如99.7.31《中國時報.A3》<記過二次,……(文字同上,略)>審判不存在的本案。真如了:時下的法紀蕩然無存!

11、陳述請求事項:從上述的十大庭辯陳述重點來看,本案及其債務確實根本的不存在且無證據,上訴人丙○○在此強烈的要求庭上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廢棄或變更原判決反民訟法第451.1條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懇請鈞院判上訴人丙○○勝訴:(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撤銷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及其延伸的強制執行,以彌補其之審判及強制執行的重大瑕疵。(二)訴訟費用(所有的訴訟費用)由遠東銀行支付。(三)遠東銀行將本案非法所得的款項,全數歸還原告丙○○,並負其價金的二十倍損害賠償,且於四大平面媒體登報(20xlOcm)一周致歉。(四)遠東銀行法定代理人乙○○等,更應就刑法第

339.1條被起訴。

(六)我們都知道:中華民國是亞洲的第一個民主共和國!因此,我國的憲法前言言: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憲法第一條更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正基於此,臺灣為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法安定性之法治國。更基於此,法院是實踐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的民有、民治、民享聖殿,特以比例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實踐展現了臺灣擁有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實質意義,為民主共和向世界提供了臺灣的典範!因為,它最後有強制力,逼當事人非實踐不可,如入監或強制執行的扣薪等,由是呈現了「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及「子貢問::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如民無信不立。(《論語》)」信賴保護原則的真諦。因此,臺灣的法院在後現代的當下,更為世界以基本權的維護與開拓提供了智慧!故,我國憲法第二、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

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二、

二十三、二十四、一五五、一七一及一七二條乃有明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更有多種司法實務呈現,如第2、9及417條等。所以,馬英九先生意思表示:司法判決與社會期待出現嚴重落差的情形,馬英九也立即與法務部交換意見,指示啟動修法,讓法律更貼近民眾。(99.1

1.2《中國時報.A10》)。

1、緣上訴人丙○○與被訴人遠東銀行卡債事件的本案,竟在:㈠當時板橋在審酌的時候,應該審酌了喉!(99.2.9板橋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辯論庭語音紀錄張國棟法官言)唯,當時板橋應該審酌卻未審酌,乃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意義!㈡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所以就直接判決了,(99.7.29板橋99年度簡上字第157號準備庭語音紀錄),更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冶國!㈢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影本,如證。)尤其是此點,乃上訴人丙○○一次庭辯、二次庭呈、三次補呈釋明內湖庭:對於上述所言,庭上,您可允耳不聞、允目不睹上述的重大瑕疵嗎?庭上審理本案能在瑕疵的基礎上,繼續的誤審、誤判嗎?結果竟是: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竟然無視上訴人丙○○的基本權而罔顧信賴保護原則,法院自廢武功的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故,馬總統:人民對司法的痛心達到最高點。(99.8.26《自由時報.A1》)。㈣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毫無既判力!蓋,既判力係指判決確定後,就當事人言,關於判決內容(實質上)之確定的判斷,不得更以該法律關係為標的更行起訴。但是,上訴人丙○○既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更不是本件的起訴人而是本案的反訴,乃對遠銀的起訴異議之反訴:特表明遠銀指控的對象不對及本案根本的不存在,乃上訴人丙○○非本案的當事人或遠銀的相對人、債務人!於是未釐清,即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㈤適法釋法的重大瑕疵:請問庭上我國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處罰沒有犯意、沒有犯行及沒有犯罪證據的人嗎?本案或本件,能那麼的反法律保留原則嗎?㈥本案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與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的審判,違反了大法官釋字第「9號解釋裁判如有違憲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之。」及「35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尤其是:大法官釋字第2號解釋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另,有關違憲部份,詳如99.9.2庭辯陳述相關部分及後述的貳之五。乃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㈦本案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與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的審判違反了強制執行法第「10.3條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日期。」及「4條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需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使得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亦: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㈧本案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與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的審判,更違反了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亦: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的以上應該審酌而未審酌、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毫無既判力、適法釋法重大瑕疵、違反大法官解釋2&9.1&35號解釋、違反強制執行法第4&10.3條及違反民法第745條基礎下審判,更別忘了前三大瑕疵均是法官們自己提報出來的啊!因此,本案及本件(含其他強制執行)叫:

壹.上訴人丙○○很難想像,反省法紀、揭櫫司改的時下,仍有那麼大膽或傲慢的法官,竟不知自律、反省,膽敢不顧正義(基本權及真理)、公平的呼聲,甘冒大不諱地犯眾怒且違背良知的眾人昏昏我獨醒,真是可笑而且荒唐的判決致使冤案、假案、錯案由是形成而滿天飛,人民對司法的痛心達到最高點,大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因為,司法不僅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99.10.7《聯合報.A21》)它的真諦乃法律是社會安定的磐石,即司法替社會守住了正義、真相(事實)與公平,沒有是非對錯善惡美醜喜怒,只是釐清事件的始末與過程,助兩造在釐清中自行面對自己的責任,是謂「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釋明。因此,兩造信服法官的心證裁判,(儒法)道德乃法律的基礎。故,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爭執)乎。所以,人民向司法要的不多,僅「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而已!絕非:賴浩敏:人民對司法要的真的不多,只要不貪污的法官,公正而廉明的法官,不踐踏人民尊嚴的態度,不要再有淡水河沒加蓋這種法官,也不要審判程序冗長、積案、延宕、折磨當事人的法官。(99.8.25《聯合報.A2》)唯,法紀問題凸顯的當下,暴露了反其道而行,大大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意義。蓋:眾人昏昏我獨醒者,法律人或許自以為聰明,乃眾人昏昏我獨醒。蓋,法律人壟斷司法資源,乃法官只有心證及終審權而無釋明。因為,當人民因案務必上法庭及請律師時,其耗費時日、金錢、精神及生命(淡水河沒加蓋)浩大,甚而賄審、賄判、賄執行而翻案如梁柏薰等,(又99.8.26《聯合報.A19》梁柏薰說大法官涉關說,前立委蘇盈貴亦說,林德訓在法庭上爆料大法官幫扁脫罪,這些司法藏鏡人一天不揪出來,司法革新也只能革到皮吧。雖然,99.9.28《中國時報.A8》梁柏薰瞎扯,特偵組簽結北海宴:沒有傳喚謝文定、施茂林等人必要。但是,其卻是標準的無釋明案例,乃未進入狀況釐清始末過程。)其耗費更巨大。唯,得利者何?獨法律人也!因為,只有法律人能調查及審判。重要的是:他們更擁有獨立審判權(自由心證)。因此,憲法第80條說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更重要的是:他們擁有賄審、誤審、賄判、誤判、賄執行、誤執行的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免死金牌。所以,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然而,法律人卻上下其手公然無釋明的不顧公平而違憲或官官相護的壟斷反公平交易法!但是,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唯,法律人真的不知自我珍重與愛惜憲法給予的禮遇與矛盾免疫,竟敢犯眾怒的激起全國老百姓的不滿,更以憲法自我免疫於不公及壟斷而自潰且不堪收拾,真是欺人太甚,法律邏輯乃超越一切而自我絕對化的為絕不會審錯、判錯,既使錯也會官官相護為上帝的審判!故,曹興誠才怒嗆法官,三、六歲的小培根更受不了如是的烘培,(99.9.1《蘋果日報.A4》)30萬培根乃於網路替小培根連署抗議、控訴與走上街頭。(99.9.27《立報.A12》)陶子發聲為義氣反諷正義─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99.9.15《聯合報.A3》)馬總統更說人民對司法的痛心達到最高點,人民法庭由是成焉!但是,到了法院,唯我獨尊,我說了算!然而,人民法庭成立最重要的原因即反唯我獨尊、我說了算!因此,社會陷入惡鬥中,國家由是為《禮記.禮運》大同篇的幽國而無法替社會守住正義或事實,展現了臺灣當下禍害的法律人罪魁禍首意義!唯,法律人既無知於憲法對他們的厚愛與矛盾,還無知於他們自己的知法犯法玩法,尚無知於商鞅及韓非是怎麼死的,更無知於「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的釋明或心證真諦。或許,他們故意的樂於該無知,既享受憲法對他們的厚愛與矛盾,更自以為聰明的欺人太甚!

2、因為,知法犯法玩法者:㈠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對此,法律人何人不知?何人不了解?何人不時不處不運用它?尤其是審判!然而,一切的審判及其文書若無相對人了解,即違反了該法之明文。因為,無相對人了解,一切的審判及其文書即無釋明的基礎而無合法性及合法化(程序保障充分),一切的審判及其文書即違反了該法之明文,法律人的心證乃無釋明基礎的知法犯法矣!若此,其更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㈡如是的審判,更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55.1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及『行政訴訟法第189.1條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理論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蓋,經驗法則即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雖然,民法第95.1條稱: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是,人民仍可異議、上訴、抗告及程序保障充分,展現意思表示相對人了解而為釋明或心證的基礎。然而,當人民、兩造或其親友看不懂、聽不懂司法審訊或文書時,其既無意思表示相對人了解的釋明或心證基礎,更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無常識、反邏輯、無普遍性及反個案性。因為,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又有哪一位法律人不知?不了解?不運用呢?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真諦乃:其述明了審判既依事實、也是常識、亦是一般邏輯如1+l=2或易簡推證、還是社會的主流意識或價值、尚是真理(深奧的邏輯)、更是法之為法的根本所在(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其乃由釋明形成心證而審判。因此,釋明、心證與審判等皆建立在此基礎上。蓋,沒有了事實、常識、一般邏輯、主流意識價值、真理或信賴保護原則,即無釋明、心證與審判。所以,釋407稱認定事實及釋530稱法官唯本良知。因為,事實、常識、邏輯、普遍性、個案性、1+1=2或易簡推證、社會的主流意識價值、真理(深奧的邏輯)、信賴保護原則即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同義辭。無此,心證何由生?法,反而由是殆,法禍矣!所以,曹興誠再嗆:法院剝奪我的人權、玩弄我的智慧。難怪:商鞅殆於車裂,韓非禍於藥!蓋,其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㈢正是詐賭、絞肉機、違法違憲或法院剝奪我的人權、玩弄我的智慧,尚是馬總統的人民對司法的痛心達到最高點,更是3歲和6歲女童性侵的適法釋法荒謬而白玫瑰運動,(99.9.26《蘋果日報.A1》及各大報)展現了法官無釋明的玩法而老百姓為培根或白老鼠的被玩弄其自由心證上,更無程序充分與案件一貫性而為法匠、法奴,乃不夠資格當法律人而造成了無法彌補的破壞或傷害,此謂社會動亂的禍源!因為,既使有特別情事,法官仍可無任何依據或瞎子摸象的自由心證禁止抗告、上訴或駁回等!因此,法官籲同業,勿拘泥法條文字,不該當法匠。(99.9.3《蘋果日報.A3》)但是,這卻反證了:法官即法匠、法賊、法奸!此實權力的傲慢所致,乃唯我獨尊、我說了算,更是自我絕對化的絕不會審錯判錯、既使錯也會官官相護為上帝審判!然而,這是標準的法奴、法賊或法奸,乃毫無釋明的法奴、法賊、法奸!故,此大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也!

3、由以上的分析得悉:時下法紀問題確實是可笑而且荒唐的判決致使冤案、假案、錯案滿天飛,人民對司法的痛心達到最高點,實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本案及本件,尤其是內湖件,展現了同樣的意義而為權力的傲慢:㈠當時板橋在審酌的時候,應該審酌了喉!㈡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所以就直接判決了!㈢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㈣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毫無既判力!㈤適法釋法的重大瑕疵:請問庭上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處罰沒有犯意、犯行及犯罪證據的人嗎?㈥本案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與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的審判違反了大法官釋字第「9號解釋1裁判如有違憲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之!」及「35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尤其是:大法官釋字第2號解釋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㈦本案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與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的審判違反了強制執行法第「

10.3條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日期。的『如有特別情事』及4條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需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使得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的『附有條件、條件成就、供擔保後、有對待給付者,始得開始強制執行』」明文。㈧本案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與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的審判違反了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4、然而,在說明此一意義與傲慢前,上訴人丙○○首先提出五點嚴正聲明:㈠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㈡上訴人丙○○不是本案的當事人、遠銀的相對人或債務人!㈢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㈣以上三點是事實!㈤上訴人丙○○乃特別呼籲庭上:請庭上保障上訴人丙○○的基本權以維護中華民國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意義!

5、因為,其正回應了本案或本件如內湖庭的應該審酌而未審酌、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詳如附件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乃庭上若未了解上述的五點,庭上的心證即有重大的瑕疵而無釋明基礎,違憲至極的剝奪上訴人丙○○的基本權及平等權,如本件以前的所有審判本案、本件的法官,尤其是內湖庭的張國棟法官竟不理三次的釋明,本案及其強制執行仍應該審酌而未審酌、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真是權力的傲慢至極!因為,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本案及其強制執行由始至今展現了下列八大瑕疵:㈠身分認定有問題的重大瑕疵:上訴人丙○○不是遠銀的債務人,即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㈡法律要件有問題的重大瑕疵: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亦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㈢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毫無既判力!㈣適法釋法的問題:請問庭上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處罰沒有犯意、犯行及犯罪證據的人嗎?㈤歷史的錯誤:應該審酌而未審酌、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詳如附件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㈥本案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與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的審判違反了大法官釋字第「9號解釋1裁判如有違憲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之!」及「35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尤其是:大法官釋字第2號解釋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含違憲)㈦本案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與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的審判違反了強制執行法第「10.3條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軌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日期。的『如有特別情事』及4條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需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使得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的『附有條件、條件成就、供擔保後、有對待給付者,始得開始強制執行!』」明文。㈧本案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與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的審判違反了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貳.八大瑕疵釋明:

6、身分認定有問題的重大瑕疵:上訴人丙○○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或遠銀的相對人、債務人,即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有關此一問題,既是法律問題,尚是事實問題,更是訴訟標的之一。在此不釐清,審判即允耳不聞、允目不睹,繼續誤審、誤判的如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故,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輔98司執助和字第4376號及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執行命令的判決乃違法、違憲、無釋明、無證據及違事實的逕自判決!因為,上訴人丙○○:㈠91.6.12異議書三之(二)之1:文本稱「債務人丙○○於九十年十二月問向聲讀人申請信用卡(證一)」,此非事實。蓋,本人至今未曾申請過信用卡。㈡92.1.7嚴正聲明四之(二):在本人不知情下非法獲得本人的資料,逕行產生本案。㈢i)94.6.7異議書二之(一):債權人所稱之90. 12申請信用卡一事,(就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事貳、一的內容言)筆者完全不知情,屬子虛烏有之事。㈣95.7.14抗告狀

二:筆者非當事人,即在筆者身上未發生過申請遠卡之事,乃筆者非被告。㈤98.11.23異議之訴三之(一)之1:如當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陷害聲請人丙○○為債務人而遺禍至今一樣。㈥)99.1.4異議之訴四之(一):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11.11板院輔98司執助字第4376號執行命令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犯了老毛病,誤將債務人丙○○當作異議人丙○○!蓋,要異議人丙○○當債務人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即應提出該證明。㈦99.1.15異議之訴三之(二)之1: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1.7板院輔98司執助字第4376號執行命令及二份函均誤將債務人丙○○當異議人丙○○。㈧99.1.15回覆書五之(二):回覆人丙○○的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為:請貴願明確判決貴院所稱的債務人丙○○即回覆人丙○○(或貴院所稱的債務人丙○○即異議人丙○○)。㈨99.1.29嚴正聲明(一)三之(二)之1:聲明人丙○○不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遠東銀行所稱的:1.債務人丙○○。㈩99.2.10嚴正聲明(一)三之(一):聲明人丙○○不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遠東銀行所稱的債務人丙○○、申請人丙○○、影人。99.2.10嚴正聲明(一):先別說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陷害異議人丙○○為債務人丙○○、申請人丙○○或影人丙○○外,就切結書切結的是吳國榮的信用卡債務言,吳國榮有向遠東銀行提出信用卡申請嗎?如果沒有,切結書即無任何效力。無任何效力的切結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如何能命令異議人丙○○履行切結書的債務呢?99.2.23嚴正聲明(二)四之(一):

聲明人丙○○不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遠東銀行所稱的債務人丙○○、申請人丙○○及影人丙○○。1)99.2.24嚴正聲明(二)補正四之(一):聲明人丙○○不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遠東銀行所稱的債務人丙○○、申請人丙○○及影人丙○○。

99.3.8回覆書三之(一)之2之6: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勿將異議人丙○○當債務人丙○○。99.4.23民事陳報狀二:陳報人丙○○於庭上嚴正聲明稱:請庭上勿將陳報人丙○○當債務人丙○○、申請人丙○○、影人(證件影本所顯示的人)丙○○或被告(遠東銀行對陳報人丙○○的稱謂之一)。99.4.23民事陳報狀一之(一)之1、2:陳報人丙○○99.1.4的異議之訴,說明是有些複雜,訴的主旨如下:陳報人丙○○不是聲請人揚冀華、債務人丙○○、影人(切結書說的證件影本)丙○○或遠東銀行稱的被告丙○○。99.5.24民事上訴狀一之下(二)上訴人丙○○不是遠東銀行的債務人及信用卡申請人。99.6.2民事上述陳報狀三:本案就鈞院第一審判決駁回言,即表示鈞院將上訴陳報人丙○○當遠東銀行的債務人或本案的申請人。有關此點,上訴陳報人丙○○嚴正聲明:請鈞院提出確切的證明來!否則,鈞院即入上訴陳報人丙○○於罪!

99.7.6民事上述陳報狀五之(二)之1:鈞院第一審判決駁回本案,即表示鈞院將上訴陳報人丙○○當遠東銀行的債務人或本案的申請人,上訴陳報人丙○○嚴正聲明:請鈞院提出確切的證明來!99.9.2庭辯陳述五之(一):本案遠銀的支付命令告的是原告。以上皆展現了上訴人丙○○主張「不是當事人或債務人」的訴訟標的釋明,尤其是99.2.9庭辯的你現在也已經有一點開始在陷害我變成債務人丙○○及像你今天告人家對不對,對不對?不對!因為,上訴人丙○○乃本件的異議人,乃異議遠銀強制執行的本案合法性及合法化而為本件。若於此不釐清,即如張國棟法官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的判決乃逕自違法、違憲、無釋明、無證據及違事實地硬把上訴人丙○○當債務人判決了!否則,請張國棟法官告訴上訴人丙○○本件的合法性及合法化何在?因為,您自己都說了「這件事情,是當時板橋在審酌的時候,應該審酌了喉!」但是,以上一系列的20證釋明,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輔98司執助和字第4376號及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執行命令的判決毫無合法性及合法化,乃可笑而且荒唐的判決致使冤案、假案、錯案滿天飛,人民對司法的痛心達到最高點,實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

7、法律要件有問題的重大瑕疵: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亦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有關此一問題,亦既是法律問題,尚是事實問題,更是主訴訟標的。在此不釐清,審判即允耳不聞、允目不睹,繼續誤審、誤判的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因此,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輔98司執助和字第4376號及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執行命令的判決違法、無釋明、無證據及違事實的逕自判決!因為,上訴人丙○○:㈠91.6.12異議書三之(二)之1:本人至今未曾申請過信用卡。㈡92.1.7嚴正聲明四之(二):本案由民九十年十二月起訖民九十一年四月間本人完全不知情。但是,銀行於此卻有銀行、保險、商業、經濟及法律等之專業,本人於此完全陌生。唯,其卻以此欺壓本人,在本人不知情下非法獲得本人的資料,逕行產生本案。㈢94.6.7異議書二之(一):筆者至今未向債權人申辦過任何信用卡。㈣95.7.14抗告狀二:在筆者身上未發生過申請遠卡之事。㈤

98.11.23異議之訴三之(一)之1: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證明「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丙○○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項」與在聯宗保全工作的丙○○是同一個人,若無法證明,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即陷害聲請人丙○○為「『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丙○○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項』與在聯宗保全工作的丙○○是同一個人」,致聲請人丙○○受憲法及法律保障的權益因而受損,如當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陷害聲請人丙○○為債務人而遺禍至今一樣。㈥

99.1.4異議之訴四之(二)之2-1-4:異議人丙○○未提出該申請。㈦99.1.29嚴正聲明(一)三之(二)之1之2:信用卡申請案根本不成立。㈧99.2.10嚴正聲明(一)三之(二):信用卡申請案根本不存在。㈨99.2.10嚴正聲明(一)補充:先別說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陷害異議人丙○○為債務人丙○○、申請人丙○○或影人丙○○外,就切結書切結的是吳國榮的信用卡債務言,吳國榮有向遠東銀行提出信用卡申請嗎?如果沒有,切結書即無任何效力。無任何效力的切結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如何能命令異議人丙○○履行切結書的債務呢?㈩99.2.23嚴正聲明(二)四之(二):信用卡申請案根本不存在。99.2.24嚴正聲明(二)四之(二):遠東銀行對聲明人丙○○請求的債權根本不存在。99.3.8回覆書三之(一)之2之1:遠東銀行對回覆人丙○○請求的債權根本不存在。99.4.23民事陳報狀三之(三)之1:本案根本的不存在。99.4.23民事陳報狀一之(一)之本案及本案債務根本的不存在。

99.5.24民事上訴狀一之下(二)上訴人丙○○不是遠東銀行的債務人及信用卡申請人。99.6.2民事上述陳報狀

四: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99.7.6民事上述陳報狀三: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99.7.8民事上訴陳報(一)二之(三)之1: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99.

9.2庭辯陳述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以上皆展現了上訴人丙○○主張「本案及其債務根本不存在和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的訴訟標的釋明。然而,當時板橋在審酌的時候應該審酌而未審酌。但是,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且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本案及本件即違法、違憲、無釋明基礎及無事實的毫無合法性及合法化!因此,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輔98司執助和字第4376號及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執行命令的判決,亦有以上一系列的19證釋明,其判決豈可亦如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呢?由是豈不確實是:可笑而且荒唐的判決致使冤案、假案、錯案滿天飛,人民對司法的痛心達到最高點嗎?又,確實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嗎?

8、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毫無既判力!蓋,既判力係指判決確定後,就當事人言,關於判決內容(實質上)之確定的判斷,不得更以該法律關係為標的更行起訴。但是,上訴人丙○○既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更不是本件的起訴人而是本案的反訴,乃對遠銀的起訴異議之反訴:特表明上訴人丙○○非本案的當事人、乃遠銀指控的對象不對及本案根本的不存在!因為,上訴人丙○○未申辦本案,亦無委辦本案,更未追認遠銀非法擁有上訴人丙○○的證件影本。就此而言,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毫無既判力!另,就既判力時、物、人三大內含言:就時的範圍言,言詞辯論終結前,不得於判決後再主張!唯,當當事人或對象不對且本案根本的不存在時,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何來既判力,乃當事人或對象不對且本案根本的不存在,何來時的意義呢?就物的範圍言,既判力特以標的物為限!但是,本案沒有標的物,何來物的意義呢?就人的範圍言,既判力僅止於當事人!然而,上訴人丙○○非本案的當事人,何來人的意義呢?故,就上述的說明言,94年度板小字第18 66號判決毫無既判力!因此,堅持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有既判力,即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

9、適法釋法的重大瑕疵:請問庭上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處罰無犯意、無犯行及無犯罪證據的人嗎?有關此一問題,正是紮紮實實的法律問題,尚是事實問題,更是主訴訟標的。因為,上訴人丙○○非本案的當事人,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本案及其延伸的各種審判,若非上訴人丙○○勝訴,其之每一次審判即成現在及歷史的錯誤!故,在此不釐清,審判即允耳不聞、允目不睹,繼續誤審、誤判的亦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因此,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輔98司執助和字第4376號及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執行命令的判決違法、違憲、無釋明、無證據及違事實的逕自判決!因為,在本案及本件中,上訴人丙○○既非當事人,亦遠銀的相對人或債務人,本案及本件更確實的根本不存在且無犯意、無犯行、無犯罪證據。唯,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輔98可執助和字第4376號及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執行命令皆逕自判決了!請間: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輔98司執助和字第4376號及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執行命令您們依據哪一條法律規定,竟:㈠允耳不聞、允目不睹的亦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繼續誤審、誤判不理身分認定有問題的重大瑕疵:硬要上訴人丙○○當本案的當事人或作遠銀的相對人、債務人?由是明顯的違反了: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問題!㈡允耳不聞、允目不睹的亦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繼續誤審、誤判不理法律要件有問題的重大瑕疵:硬要根本不存在的本案及其債務存在呢?由是亦明顯的違反了: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尤其是本案及本件:㈠既有歷史的錯誤:應該審酌而未審酌、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詳如下述四)㈡更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0.3條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日期!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輔98司執助和字第4376號及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執行命令能無法、違法、違憲、無釋明、無證據及違事實的允耳不聞、允目不睹繼續誤審、誤判逕自判決及執行嗎?蓋,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若非上訴人丙○○勝訴,其之每一次審判即成歷史的錯誤!因為,其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

10、歷史的錯誤:應該審酌而未審酌、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有關此一問題,可為本案或本件允耳不聞、允目不睹繼續誤審、誤判的如張國棟法官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直接證據,實上訴人丙○○契而不捨的還原遠銀之提訴及強制執行之本案及本件的歷史錯誤,找回本案及本件的合憲性、合法性及合法化:㈠應該審酌而未審酌的歷史錯誤重大瑕疵,其來於99.2.9的內湖庭庭辯語音紀錄:我不是債務人、我也不是申請人,請遠東證明丙○○、現在坐在這邊跟你對話的人,就是向你們遠東提出申請的、向你們遠東借債務的、像你們遠東所講的那個債務人,請你提出證明…板橋地方法院一開始陷害我當債務人丙○○,它一開始就陷害。因為,這個案子在遠東,根本不應該成立。我可以在這邊請遠東提出來,吳國榮當初向你們申請了什麼帳戶?請你告訴我?然後,我再請問遠東銀行,我丙○○向你們申請了什麼信用卡?吳國榮沒有申請、丙○○沒有申請,為什麼會有這個債務一這件事情,是當時板橋在審酌的時候,應該審酌了喉!結果,本案應該審酌而未審酌,乃應該審酌了喉!然而,本案在:身分認定有問題的重大瑕疵:上訴人丙○○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或遠銀的相對人、債務人,即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法律要件有問題的重大瑕疵: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亦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如此重大而明顯的兩巨瑕疵下,本案竟如99.9.2庭辯或庭呈「十.對於上述所言,庭上,您可允耳不聞、允目不睹上述的重大瑕疵嗎?庭上審理本案能在瑕疵的基礎上,繼續的誤審、誤判嗎?切勿:如99.7.31《中國時報.A3》)<記過二次……(文字同上,略)…法紀蕩然無存!同理,本件的審判,能亦如此的允耳不聞、允目不睹重大瑕疵下,繼續的誤審、誤判嗎?㈡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的歷史錯誤重大瑕疵,其來於99.7.29板橋99年度簡上字第157號準備庭辯語音紀錄: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結案了嗎?報告庭上,第一次開庭後,目前都還沒有得到進一步的通知。就是沒有開庭?也沒有判決?就是第一次開庭後,沒有再動了?遠銀:是!本件本院的執行是受士林地方法院執行處的囑託執行,如果說那邊的執行被撤銷的話,我們這邊就沒有道理。不管那邊有沒有,我們這邊可能會有效力涵蓋的問題。遠銀:是!所以,我們要先看一下內湖庭是不是已經判決確定了,再來決定本件是不是要續行?遠銀:是!如果因為那邊已經判了,那邊是主執行,我們這邊是受囑託執行。主程序執行如果有變動,受囑託協助執行就沒有進行的必要。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所以就直接判決了!本件至此應該清楚了,乃: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所以就直接判決了!㈢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的歷史錯誤重大瑕疵,其來於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四、理由要領:4、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於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基礎無涉,(重點就在判決基礎,乃上訴人丙○○非本案的當事人或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並此敘明!然而,該件竟在:身分認定有問題的重大瑕疵:上訴人丙○○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或遠銀的相對人、債務人,即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法律要件有問題的重大瑕疵: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亦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99.2.9庭辯語音紀錄:這件事情,是當時板橋在審酌的時候,應該審酌了喉!唯,應該審酌而未審酌!99.7.29庭辯語音紀錄: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所以就直接判決了!99.9.2庭辯補呈:十.

對於上述所言,庭上,您可允耳不聞、允目不睹上述的重大瑕疵嗎?庭上審理本案能在瑕疵的基礎上,繼續的誤審、誤判嗎?切勿:如99.7.31《中國時報.A3》<記過二次,……(文字同上,略)…法紀蕩然無存!如此重大而明顯的瑕疵下,94 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及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皆逕自的判決了,尤其是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更不顧三次釋明的允耳不聞、允目不睹而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以上五大重大瑕疵,竟繼續誤審、誤判地判決了,實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

11、本案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與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的審判違反了大法官釋字第「9號解釋1裁判如有違憲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之!」及「35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絛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尤其是:大法官釋字第2號解釋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有關此一問題,既是法律問題,尚是事實問題,還是訴訟標的之一,更是憲法層次問題。在此不釐清,審判即允耳不聞、允目不睹,繼續誤審、誤判的如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更葬送了上訴人丙○○的基本權及平等權,憲法及法律的信賴保護原則對上訴人丙○○有何意義呢?因此,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輔98司執助和字第4376號及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執行命令的判決,乃允耳不聞、允目不睹繼續誤審、誤判的違法、違憲、無釋明、無證據及違事實的皆逕自的判決了!因為,上訴人丙○○:㈠95.7.14抗告狀二:剝奪了筆者憲法上賦予且保障的生存、自由、金錢、名譽、家庭、權利及精神等權。㈡99.9.2庭辯陳述

三:違反憲法第7、15、22、23及171.1條。㈢99.9.24民事上訴狀伍「毫無釋明的躲在自己的心證裏而荒謬、違法、違憲、無理、無事實、無證據、無釋明的如此明目張膽判決」及陸「毫無釋明的躲在自己的心證裏而荒謬、違法、違憲、無理、無事實、無證據、無釋明的如此明目張膽審判!」。㈣本案及其所有的延伸案件,上訴人丙○○由始至終即強力主張個人在憲法及法律上賦予及保障的基本權及平等權。但是,審判至今,均被蔑視,甚或踐踏如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等,實難令人想像!以上皆展現了上訴人丙○○「違憲及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指摘之、不得為之」訴訟標的釋明主張,本案及本件的審判既剝奪上訴人丙○○的基本權及公平而違憲,亦違反了大法官釋字第

2、9.1及35號解釋而違法!因為,上訴人丙○○乃本件的異議人,實異議遠銀支付命令及其強制執行的合憲性、合法性及合法化而一貫力主個人的基本權及平等權,尤其是上訴人丙○○在本案及本件中的合憲性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何在?若於此不釐清,即如張國棟法官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的判決乃逕自違憲、違法、無釋明、無證據及違事實,硬說本案存在、更硬把上訴人丙○○當債務人判決了!否則,請張國棟法官告訴上訴人丙○○本案的合憲性、本件的合法性及合法化何在?因為,他自己都說了「這件事情,是當時板橋在審酌的時候,應該審酌了喉!」但是,以上一系列的4證釋明,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輔98可執助和字第4376號及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執行命令的判決毫無合憲性、合法性及合法化,乃可笑而且荒唐的判決致使冤案、假案、錯案滿天飛,人民對司法的痛心違到最高點,實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

12、本案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與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的審判違反了強制執行法第「10.3條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日期。的『如有特別情事』及4條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需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使得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的『附有條件、條件成就、供擔保後、有對待給付者,始得開始強制執行』」明文。因為:㈠就強制執行法第10.3條如有特別情事言:0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不應該判決而判決了!蓋,在身分認定有問題的重大瑕疵:上訴人丙○○不是本案的當事人:遠銀的相對人、債務人,即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法律要件有問題的重大瑕疵: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亦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適法釋法的問題:請問庭上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處罰沒有犯意、犯行及犯罪證據的人?審判能知法犯法玩法的反法律保留原則嗎?歷史的錯誤:應該審酌而未審酌、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重大瑕疵下,本案及本件的判決在沒有且違反事實、無證據、違法及違憲下,亦本案及本件上訴人丙○○未構成對遠銀有侵權的意思、行為、結果及證據下,尚在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下,更在上訴人丙○○既無申請本案、無委辦本案且未追認遠銀的非法證件影本下,遠銀亦不爭辯此三點。然而,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不應該判決卻判決了,上訴人丙○○的基本權及平等權信賴保護原則由是被剝奪了!尤其是: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不應該判決卻判決了!因為,「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所以就直接判決了!」及「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故,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或是:民事訴訟法第45

1.1條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另外,以本案、本件的原申請表、辯論筆錄、切結書及徵信報表影本證據,皆可證明:身分認定有問題的重大瑕疵:上訴人丙○○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或遠銀的相對人、債務人,即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法律要件有問題的重大瑕疵: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亦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而遠銀亦不爭辯以上4證。因此,上訴人丙○○不是遠銀的相對人或債務人、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即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的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乃毫無心證的優位概然性,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卻不該判決的判決了,此即強制執行法第10.3條的如有特別情事。就此,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的判決乃允耳不聞、允目不睹,繼續誤審、誤判的逕自無法、違法、違憲、無釋明、無證據及違事實地判決了,更直接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0.3條的如有特別情事逕自違法、違憲、無釋明、無證據及違事實地判決了!本件、本案的審判,能如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的允耳不聞、允目不睹,繼續誤審、誤判的:「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所以就直接判決了!』及『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逕自違憲、無法、違法、無釋明、無證據及違事實地不應該判決而判決嗎?本案或本件,能那麼明日張膽的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嗎?遠銀當初未盡釋明的責任!蓋,遠銀明知上訴人丙○○未申請本案且未委託本案之申請,(如上述的證據,尤其是鈞院94.7.29言詞辯論筆錄)上訴人丙○○更未追認遠銀擁有的證件影本且認為遠銀擁有該證件影本為非法或偽造,即上訴人丙○○非遠銀的本案申請人及本件債務人,亦即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此即遠銀當初未盡釋明的責任。但是,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的內湖庭及應該審酌而未審酌的原審板橋庭,既均陷害上訴人丙○○為債務人,更皆判上訴人丙○○敗訴,乃違法、違憲、無事實、無證據、無正義、失公平及無程序充分,板橋庭情猶可宥,內湖庭則不可原諒!因為,上訴人丙○○一再釋明的主張且提醒內湖庭如:你現在也已經有一點開始在陷害我變成債務人丙○○!我現在要特別提醒庭上:我不是債務人丙○○。庭上,您可允耳不聞、允目不睹該重大程序缺失嗎…庭上審理本案能在上述的瑕疵基礎上,繼續的誤審、誤判嗎?但是,內湖庭仍陷害上訴人丙○○為債務人,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0.3條如有特別情事的異議要件,允耳不聞、允目不睹繼續誤審、誤判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駁回上訴人丙○○的異議!確實是:可笑而且荒唐的判決致使冤案、假案、錯案滿天飛,人民對司法的痛心達到最高點!然而,遠銀申請本案的支付命令及反詰本件時,均未釋明上訴人丙○○未申請本案、上訴人丙○○非債務人(以上的證據可證)及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和主觀請求權,此亦皆遠銀當初未盡釋明的責任,乃直接證明了本案的強制執行法第10.3條如有特別情事意義。另外,本案遠銀的支付命令申請的相對人非案外人吳國榮,其卻以切結書要上訴人丙○○履行案外人吳國榮的債務!但是,遠銀有案外人吳國榮向其申請信用卡的申請表、資料、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無效嗎?沒有!然而,遠銀對此亦隱而未釋明。故,此亦即遠銀當初未盡釋明的責任,也直接證明了本案的強制執行法第10.3條如有特別情事意義。但是,原審法官應該審酌而未審酌及張國棟法官更明目張膽的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乃無視證據、不據法律及違憲等,更不回應上訴人丙○○的庭問質疑,竟逕自無法、違法、違憲、無釋明、無證據及違事實地判決了。因此,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違反了該法的特別情事,更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54.2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故,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皆允耳不聞、允且不睹,繼續誤審、誤判的逕自違法、違憲、無釋明、無證據及違事實地判決了,尤其是後兩者,更直接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0.3條的如有特別情事逕自「『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所以就直接判決了』及『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無法、違法、違憲、無釋明、無證據及違事實地判決了,乃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上訴人丙○○在本案當初事發突然時,未釋明即時性,乃未即時表明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僅以未辦該卡辯護且被法官問案誤導而稱不爭辯切結書的簽名及不承擔債務!因此,我們就十年前的異議與本件的兩次庭辯陳述比較言,其間的差異當可謂百里矣,乃釋明即時性的有無也,此亦強制執行法第10.3條的如有特別情事意義。尤其是:被法官問案誤導而稱不爭辯切結書的簽名及不承擔債務!因為,上訴人丙○○切割簽名和承擔債務不被法官接受,法官為何能連結簽名和債務呢?由是,庭上的自由心證既無釋明基礎,辯論陳述庭上更不了解上訴人丙○○的意思表示!因此,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即違反了該法的特別情事,由是更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故,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的判決乃允耳不聞、允目不睹,繼續誤審、誤判的逕自「『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所以就直接判決了』及『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違法、違憲、無釋明、無證據及違事實地判決了,乃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該判決造成上訴人丙○○重大的損害(錢、名譽、精神、自由及本案至今已纏訟十年甚而家毀人散等,即上訴人丙○○的基本權及公平權等被法院剝奪的讓遠銀給搶走了!),遠銀反而因為該判決得到了不該得的利益,此即剝奪了上訴人丙○○基本權的信賴保護原則而不公平之至,此仍是強制執行法第10.3條的如有特別情事意義。然而,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上訴人丙○○非本案的當事人或遠銀的相對人、債務人,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故,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違反了該法的特別情事!因此,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的判決乃允耳不聞、允目不睹,繼續誤審、誤判的逕自「『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所以就直接判決了』及『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違法、違憲、無釋明、無證據及違事實地判決了,乃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上訴人丙○○在本案及本件中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上訴人丙○○非本案的當事人或遠銀的相對人、債務人,乃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本案及本件卻被判定存在,此即不公平一!就此而言,其亦強制執行法第10.3條的如有特別情事意義。就91.4.3切結書言,上訴人丙○○保證的是案外人吳國榮的債務,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唯,本案遠銀申請的不是案外人吳國榮的債務,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竟然依據該切結書判定上訴人丙○○清償案外人吳國榮的債務,本件(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豈可如此不分青紅皂白的判決呢?此即不公平二!亦此而言,其仍是強制執行法第10.3條的如有特別情事意義。另,切結書跟本案、本件毫無關係而無證據力,此亦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的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再,就算遠銀要上訴人丙○○履行切結書保證債務的義務,遠銀及法院也該完成民法第739條、民法第745條及民訟法第197.1條的法律程序,即遠銀應先對吳國榮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申請,其次法院應對該支付命令做審判且判定遠銀勝訴,遠銀再以該勝訴向吳國榮提出強制執行,俟該強制執行無效後,遠銀方能據此向上訴人丙○○要求履行切結書的代償責任。然而,請問遠銀及庭上,您們完成了該法定程序嗎?沒有,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但是,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卻判定其存在而上訴人丙○○敗訴了,此即不公平三!還此而言,其亦強制執行法第10.3條的如有特別情事意義。就「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言,此即無釋明基礎的偏頗心證,乃為不公平四!尚此而言,其亦強制執行法第10.3條的如有特別情事意義。更此而言,所有的庭辯陳述,庭上即不了解上訴人丙○○在說什麼。因此,庭上在審判什麼?審判本身即違法!就此四大不公平言,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無視本案的特別情事意義。故,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的判決乃允耳不聞、允且不睹,繼續誤審、誤判的逕自「『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所以就直接判決了』及『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違法、違憲、無釋明、無證據及違事實地判決了!以上所述,就「強制執行法第10.3條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日期」言,其皆特別情事的意思。㈡就強制執行法第4條附有條件、條件成就、有對待給付者,始得開始強制執行言,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不應該判決而判決了!蓋,其確實在:身分認定有問題的重大瑕疵:上訴人丙○○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或遠銀的相對人、債務人,即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法律要件有問題的重大瑕疵: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亦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適法釋法的問題:請問庭上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處罰沒有犯意、犯行及犯罪證據的人?審判能那麼明目張膽的反法律保留原則嗎?歷史的錯誤:應該審酌而未審酌、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重大瑕疵下,本案及本件在沒有且違反事實、無證據、違法及違憲下,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不應該判決卻判決了!尤其是: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不應該判決卻判決了!因為,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所以就直接判決了」及「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蓋:附有條件:不違憲的身分認定確定、本案成立及上訴人丙○○的基本權維護與公平的對待,此皆成案及審判的基本條件!但是,其皆無!條件成就:不違憲的遠銀及法院完成程序正義後,才能命令上訴人丙○○履行切結書的代償責任!但是,遠銀及法院於此亦皆無!供擔保後:別說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既便存在,上訴人丙○○是案外人吳國榮的債務切結人,此即供擔保!(但是,本案與案外人吳國榮無關,即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有對待給付者:對待給付者即案外人吳國榮vs上訴人丙○○!但是,本案遠銀的支付命令申請相對人非案外人吳國榮啊!但是,板橋院及士林院均未正視「附有條件、供擔保後、條件成就、有對待給付者,始得開始強制執行」而命令不該發而發、執行不該執行而執行,此即違反了該法之明文,尤其是該法的始得開始強制執行之明文。以上所述,即如有特別情事、附有條件、供擔保後、條件成就、有對待給付者的釋明及證明。因此,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及其延伸的強制執行即違反了該法的明文,毫無一貫性,尤其是強制執行,更尤其是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的判決。因為,如有特別情事、附有條件、供擔保後、條件成就、有對待給付者之本案,即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其怎可導出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的判決呢?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無既判力,怎可導出強制執行呢?強制執行不可導出,怎可導出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的判決呢?這都是一般邏輯如1+1=2或易簡推證,一般人民無人不了解!故,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的判決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0.3條有特別情事、附有條件、供擔保後、條件成就、有對待給付者之異議要件,其正呼應了內湖庭「我現在審酌是說:他們已經是在執行了,你提出異議,有沒有道理?我是審酌有沒有道理,這個我們要符合債務異議的要件!」的主張。然而,內湖庭竟然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乃知法犯法的明目張膽荒謬、違法、違憲、無事實、無證據、無釋明地判決了,真是荒唐至極!同理,本院不會不知道強制執行法第4及10.3條的明文吧!如果知道,還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那就是知法犯法了!如果不知道,那麼本院在審判什麼呢?豈不明擺著專業的三大瑕疵,乃根本的不適任現職呢?若知道,竟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那就是瀆職且明目張膽的瀆職。如是的本院,根本的就不適任現職,乃違民託,更不該拿上訴人丙○○的裁判費!或不然,其嫌上訴人丙○○的裁判費少,應像梁柏薰一樣上百萬或更多,乃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嗎?法紀果真蕩然無存乎?真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嗎?

13、本案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與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的審判違反了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本案及其強制執行就91.4.3切結書言,上訴人丙○○保證的是案外人吳國榮的債務。唯,本案遠銀聲請的不是案外人吳國榮的申請案債務,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竟然依據該切結書判定上訴人丙○○償還案外人吳國榮的債務,其即違反了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此實荒謬至極!另,就算遠銀要上訴人丙○○履行切結人的保證債務,遠銀及法院也該完成民法第745條的法律程序,即遠銀應先對吳國榮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申請。其次法院應對該支付命令做審判且判定遠銀勝訴,遠銀再以此勝訴向吳國榮提出強制執行,俟該強制執行無效後,(此即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的意義)遠銀方能據此向上訴人丙○○要求履行切結書的責任。(無前述的程序正義,即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意義)然而,請問遠銀及庭上,您們完成了該法定程序嗎?沒有!其亦違反了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此確實是荒謬至極矣!蓋,本案及其所有的強制執行均明顯的違反了該法之明文!另,其又違反了釋字第384號的正當法律程序明文!因為,就99.2.9的內湖庭庭辯語音紀錄言:我不是債務人、我也不是申請人,請遠東證明丙○○、現在坐在這邊跟你對話的人,就是向你們遠東提出申請的、向你們遠東借債務的、像你們遠東所講的那個債務人,請你提出證明…板橋地方法院一開始陷害我當債務人丙○○,它一開始就陷害。因為,這個案子在遠東,根本不應該成立。我可以在這邊請遠東提出來,吳國榮當初向你們申請了什麼帳戶?請你告訴我?然後,我再請問遠東銀行,我丙○○向你們申請了什麼信用卡?吳國榮沒有申請、丙○○沒有申請,為什麼會有這個債務…這件事情,是當時板橋在審酌的時候,應該審酌了喉!此實當時板橋在審酌的時候,應該審酌而未審酌喉!同理,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亦應該審酌而未審酌喉,尤其是該兩件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原告之主張詳如附件1至附件七所示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因此,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的判決,均違反了該法之明文,亦違反了釋字第384號的正當法律程序明文,更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乏定性法治國!

14、陳述請求事項:從以上的前言及兩大陳述來看,本案及其債務(本件)確實根本的不存在、相對人錯誤、違法、違憲、違事實且無證據,展現了審判的:身分認定有問題的重大瑕疵:上訴人丙○○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或遠銀的相對人、債務人,即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法律要件有問題的重大瑕疵: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亦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毫無既判力:上訴人丙○○非本案的當事人或遠銀的相對人、債務人!適法釋法的問題:請問庭上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處罰沒有犯意、犯行及犯罪證據的人嗎?審判能那麼明日張膽的反法律保留原則嗎?歷史的錯誤:應該審酌而未審酌、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本案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與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的審判,既無視上訴人丙○○的基本權及公平權,亦違反了大法官釋字第2、9.1及35號解釋,更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本案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與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的審判違反了強制執行法第4及10.3條!本案的審判及其強制執行與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的審判違反了民法第745條!八大瑕疵而影響裁判結果甚鉅,展現了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上訴人丙○○在此乃強烈的懇請庭上,回歸案件本身:身分認定確定:上訴人丙○○既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更非遠銀的相對人或債務人,即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請遠銀及庭上確定本案的當事人或遠銀的相對人或債務人是誰?法律要件: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亦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本案及本件的審判意義何在?證據:本案、本件的原申請表、辯論筆錄、切結書及徵信報表影本證據,共同指出上訴人丙○○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或遠銀的相對人、債務人,即遠銀對上訴人丙○○無任何適格問題及主觀請求權,本案、本件根本的不存在!否則,本案及本件即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的確切審判。蓋,本案不存在,本件何以存在呢?上訴人丙○○非本案的當事人,本案在審判什麼呢?此既是事實,更是l+1=2的經驗法則。否則,其即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法治國!因此,本案及其延生的強制執行均應依事實就強制執行法第13.1條聲明異議或抗告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廢棄或變更原判決及民事訴訟法第451.1條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判上訴人丙○○勝訴:判定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廢棄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及其延伸的所有強制執行,以彌補審判及強制執行的重大瑕疵所造成的重大損害。訴訟費用(所有的訴訟費用)由遠東銀行支付。遠東銀行將本案非法所得的款項,全數歸還上訴人丙○○,並負其價金的二十倍損害賠償,且於四大平面媒體豋報(20xlOcm)一周致歉。遠東銀行法定代理人徐旭東及乙○○等人,更應就刑法第339.1條被起訴。切勿如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及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判決的審判法允耳不聞、允目不睹八大瑕疵而繼續誤審、誤判本案及本件!以維護中華民國的信賴保護原則之法律保留原則法安定性法治國及上訴人丙○○的基本權,更應馬英九先生意思表示:司法判決與社會期待出現嚴重落差的情形,馬英九也立即與法務部交換意見,指示啟動修法,讓法律更貼近民眾。

(七)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為民事陳報狀、嚴正聲明、申請書、切結書、鈞院94年的辯論筆錄第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I、鈞院99.4.22言詞辯論筆錄、上訴人第二次庭呈的資料第14頁99.2.9言詞辯論筆錄、99.3.16上訴人已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2.4士林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涵及通知提出異議、鈞院99.3.2辯論庭通知書、庭呈的兩份資料、99.5.6聲請閱卷、剪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公函、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民事簡易判決等影本為證據。

二、被上訴人方面: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其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依據鈞院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確定上訴人應負有清償責任等語。

貳、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執助字第4376號民事執行卷宗;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調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民事判決及起訴狀影本。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違背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執行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於98年10月26日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宣示判決筆錄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執行債務人即本件上訴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98年度執字第48288號民事執行事件執行,並以98年11月6日士院木98司執智48288字第0980318647號函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本件上訴人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之財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8年度司執助字第4876號民事執行事件執行,並以98年11月11日板院輔98司執助和字第4876號執行命令,扣押本件上訴人於第三人臺灣銀行板橋分行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下同)68,158元及其中60,662元自9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按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及執行費553元與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1,000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助字第4876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查,本件上訴人前於98年11月24日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民事簡易判決附件一之本件上訴人於該案件所提出之「異議之訴」狀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而該債務人異議之訴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於99年9月7日判決該案原告即本件上訴人敗訴,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9月10日士院景湖民勤99湖簡26字第0990314003號函檢送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民事簡易判決1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至77頁);惟本件上訴人復於99年1月5日另具狀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有該本件上訴人所提之「異議之訴」狀附於原審卷內可稽(見原審卷第4頁),則本件上訴人就同一執行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聲請法院對其所有之財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乃有提起上開二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而本件執行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聲請法院對本件上訴人所為強制執行,乃係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執行債務人即本件上訴人如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應向執行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但因本院受執行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囑託為部分之強制執行,故倘若執行債務人即本件上訴人僅欲就在本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雖無不可,但因本件上訴人即執行債務人已於本案執行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於該案(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之訴訟標的範圍已經包含全部強制執行程序,亦即包含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所提起之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在內,而有重複起訴之情事存在,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所提起之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起訴乃違反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乃就同一之已起訴之事件,於其他法院訴訟繫屬中,更行在原審起訴,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其訴為不合法,且又不能補正,本應以裁定駁回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然審究原告之訴有無理由,應以原告起訴合法為前提,倘原告起訴並不合法,自無庸再就其所提實體上之理由予以審究,原判決逕以原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另本件上訴人所提事由未能證明乃於執行名義成立之後發生者等理由,認本件上訴人所提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無理由,而為本件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其判決本件上訴人敗訴之理由雖有未洽,但結論仍無不同,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仍應駁回上訴。上訴意旨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乃無可准許,應予駁回其上訴。

肆、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2項、第463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