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鄭玉鈴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退還新台幣玖仟陸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 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9年訴字第341號事件受理在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4萬元,裁判費為9140元,惟聲請人分別於99年3月11日及99年3月16日各繳納裁判費9410元,有本院99年3月11日99年審字第8132號及99年3月16日99年審字第8786號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乙紙可憑,業據調取上開事件案卷查明,則聲請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9680元(0000000000 =9680),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用9680 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