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 告 丙○○
乙○○被 告 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8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