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83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具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裁判案由:返還機具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