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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77號原 告 臺北縣立鶯歌陶瓷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日期:201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