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