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5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壹佰參拾元【計算式:780 元/ ㎡×467 ㎡×1/2 =182,13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