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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95號原 告 楊子培被 告 楊忠哲

楊惠華楊紀翠雲楊賴淑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彬

裁判日期:20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