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97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