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丙○○○(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被 告 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庚○○
戊○○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