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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8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90號原 告 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股東名簿登記之普通股股權中418,300股之股東權不存在;備位聲明請求:請求被告向原告拋棄普通股股權418,300股之意思表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28,070元【計算式:確認不存在之股數418,300股×每股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52.9元=22,128,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7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裁判日期:201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