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9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賴伊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21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