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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67號原 告 巨達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貨車辦理移轉登記至其名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至起訴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負擔所有違規罰單、稅金部分,經原告確定請求金額,如本院電話查詢登記表所載,則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計算式:2,623 +393 +5,633 +1,800 +122,500 +76,633=209,

58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合計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伍仟貳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裁判日期:201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