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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77號原 告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張克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縣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履約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伍萬貳仟零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案由:履約爭議等
裁判日期:201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