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04號原 告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5,63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20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