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07號原 告 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合會金關係等,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812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中 華 民 國 99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裁判案由:合會關係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