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10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壹仟零肆拾貳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670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 元×權利範圍48分之11=841,0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