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5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被 告 乙○○
戊○○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臺北縣蘆洲市○○段○○○ ○號土地之地上權設定契約不存在;及確認自己對上開土地有優先設定地上權之權利,核此兩者之訴訟利益各別,其價額自應合併計算之。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如1年租金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則以地價為準。又觀諸卷內所附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上地租之約定為年租新臺幣(下同)421,209 元,故上開土地之地上權以1 年可獲租金之15倍計算為6,318,135 元(即421,209 元×15倍),並未超過其地價47,843,369元(即824.09㎡×公告現值58,05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各核定為6,318,135 元,合計為12,636,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3,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