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鉅綸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圓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林玟采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