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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84號原 告 富邦財務(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丁○○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港幣陸拾捌萬柒仟壹佰肆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叁仟零柒拾伍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9年10月29日臺灣銀行港幣1 元賣出匯率3.992 新臺幣計算,計算式:687,143 ×3.992=2,743,07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等
裁判日期:201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