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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8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4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協偉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裁判日期:20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