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087號原 告 黃欣怡訴訟代理人 陳松鈴律師被 告 胡宗耀即永發當舖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被告應給付燃料稅等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有關汽車所有權不存在部分,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之汽車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