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預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修復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