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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4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有三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皆為請求被告將登記原因為贈與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第三項為被告應返還和解金予原告,三項訴之聲明間並無標的互相競和或應為選擇之情形,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茲依起訴時房屋之價值(以99年之課稅現值計算)加計起訴時土地之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再加計和解金,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8,140,772元【計算式:461,700 +517,000 +517, 000+(188,400 ×50×680/60000) +(188,400 ×46×680/6000 0)+(188,400 ×50×680/60000) +16,333,333=18,140,772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