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