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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8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90號原 告 甲○○

乙○○原告因請求返還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審裁判費166萬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6萬150.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中 華 民 國 99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

裁判案由:返還票款等
裁判日期:201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