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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親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115號原 告 黃亞婷法定代理人 蔡惠文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律師被 告 黃凱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裁判日期:201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