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115號原 告 黃亞婷法定代理人 蔡惠文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律師被 告 黃凱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小婷裁判案由: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