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196號原 告 李念慈法定代理人 李京妹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被 告 簡正義
簡正惠顏簡阿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2月8 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196號原 告 李念慈法定代理人 李京妹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被 告 簡正義
簡正惠顏簡阿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2月8 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小婷